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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理论政策及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7:06
本文关于行政审批理论政策及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许可参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例:

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国家只是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及特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可以行使审批权。也就是什么事归什么地方管。具体审批参照的法规条文还是该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

2.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特点

一是行政审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二是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的。

三是行政审批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防止公民和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滥用。

四是行政审批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五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

六是审批权具有时效性。七是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电大试分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二、关于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 (一)关于合法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1.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我国立法体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即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抵触。

(1)法律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规章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2)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只有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才能在国内适用,因而未经转化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3)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公开并经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 (4)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文件和其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仅仅根据领导的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如果该项行政审批必不可少,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合理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

1.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 (1)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无线电频率、公共运输线路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从事可能产生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或者产生其他公害的活动; (4)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5)银行、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6)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7)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文化等从业机构的设立和活动; (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 (10)确认婚姻、收养等特定民事关系的事项;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1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1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1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上所列事项,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去解决;通过市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

只有在这些手段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审批去解决。 2.当前我国在行政审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前置性审批太多、太滥,手续繁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大量存在,这些行政审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不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

4.哪些政府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依法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pp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pp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行政审批理论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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