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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7:42
本文关于公共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对《关于对〈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法选编(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新)机动车登记规范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信 访 条 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山东莱芜王春雷律师回答

3.交通法律法规

您好!以下仅供参考:交通肇事的相关法律法规 [释义]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 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 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法(研)发〔1987〕21号)(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

4.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

5.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对《关于对〈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法选编(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新)机动车登记规范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信 访 条 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山东莱芜王春雷律师回答。

6.2018年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52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7.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8.有关城市公交站台设置的法律规定

北京公交车站台规范:停靠公交线不宜超6条 2009年10月13日 03:33 来源:新京报

北京首部《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地方标准将于11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每个站台停靠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线路超过6条时,可分站台布设,站台间距不宜小于25米,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

对于站台的设置,标准提出,站台应靠近客流集散点设置,距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大型客流集散点不宜大于200米。站台宜结合停车港湾设置,一般设在距交叉路口50米以外处。在主干路上,宜设在距交叉路口100米以外处。在快速路上,站台宜设在距出入口100米以外处。

标准指出,站台不应设置在坡度大于5%的道路上。

对于站台的规模,标准规定,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宜小于0.5平方米。站台地面宜高出路面0.2米。站台地面面层应防滑、易于维修,材料应依照所在地区的景观特色确定等。

另外,报刊亭、电话亭、广告牌及废物箱等设施不应设在乘客集散的通道上。

据介绍,该标准不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记者杜丁)

北京:《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四项地方标准通过审查(转载)

记者27日获悉,北京市交通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共同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审查会,《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城市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工程 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四项地方标准通过审查。据悉,《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四项地方标准 是我国首部相关领域的地方标准,可操作性强,结构合理,内容全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快速道路出入口100米内不宜设置站台

公交站台规范中要求,站台应设在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客流集散点200米范围内。此外,《规范》还要求快速道路出入口 100米内不宜设置站台。一个站台的停靠位不应超过两个,每个停靠位20米。站台长度不应小于停靠位之和。每个站台停靠的线路数不宜超过6条,线路超过6 条以上时,可分站台布设,站台间距25米,站台总数不宜超过3个。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小于0.5平方米。站台高度宜高出路面0.2米。

乘务员要协助驾驶员安全行车

记者还了解到,在《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中首次全面规范了公交乘务员安全职责,强调了乘务员对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监督作用。《规范》中提到,乘 务员职责为维护乘车秩序,调解乘客纠纷;配合驾驶员开关车门,防止夹摔乘客;提示乘客注意乘车安全;提示路边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注意安全;协助驾驶员安 全行车:向驾驶员提示已超出规定线路、规定车速;警告驾驶员不要违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提醒即将出现险情;协助观察倒车障碍物等;运营中不与驾驶员闲 谈;制止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熟悉和掌握紧急救援预案等。

公交场站内限速15公里/小时

《规范》中规定,场站内应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车站、停车场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刹车试验区。场站内限速15公里/小时,出入 口限速5公里/小时。绘制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标明事故多发路段。对客流高断面、事故多发地段及主要场站实施运营安全监控。

9.交通法律法规500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4、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5、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和携带哪些标志和牌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提供哪些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7、达到报废标准的哪些车辆应在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货车,营运车辆。

8、非机动车哪些方面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9、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车辆是哪几种? 共4种。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0、道路交通信号包括哪些内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1、交通信号灯由哪几种颜色构成,分别表达何种意义?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应该怎么办?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3、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基本通行原则是什么? 右侧通行。

14、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这些交通元素如何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15、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应在什么原则下通行?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6、机动车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7、机动车行驶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者行驶缓慢时应遵守哪些规定?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应当依次排队,交替通行。

18、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应当避让。 19、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0、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的哪些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1、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哪些特殊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2、洒水车、清扫车作业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何特殊通行权?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23、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应如何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4、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多少公里? 15公里。 25、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作了哪些禁止性的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26、哪些交通元素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27、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多少公里? 120公里。

2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怎么办? (1)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2)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3)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

30、在道路上发生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如何处置?(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立即抢救受伤人员;(3)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交管部门。 3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33、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应当怎么办?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10.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5、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9、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公共交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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