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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垃圾规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8:00
本文关于未来垃圾规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关于垃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广东城市

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如有违法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9款规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2.中国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1.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3]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

1.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1.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1.2.5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来源:环境科学与管理)

3.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

4.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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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涓囬噷涓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5.谁知道有关垃圾的法律

课税法 意大利实行“塑料袋课税法”,规定使用每只塑料袋须付8美分的税;商店

每卖一只价值50里拉的塑料袋,要交100里拉税。德国的法律规定,对每个无法回收的容

器,征税30芬尼。美国佛罗里达州对不能回收的新闻纸,每吨付税10美元。欧共体各国

对塑料、除锈剂等造成污染的物品也都要征收环境税。

收费法 美国西雅图市规定,每日为每户居民运走4桶垃圾的费用为13.75美元,而

每增加一桶垃圾,则加收9美元。实行这一规定后,西雅图市的垃圾量一下子就减少了

25%。

罚款法 法国的规定是:“将任何类型的废物、废料等垃圾,放弃或抛扔到公共场

所,罚款250至600法郎。丢弃废旧汽车或需要车辆才能搬运清理的东西,丢弃者加重罚

款2500至5000法郎,或10至30天的监禁。往河流、运河和小溪中倾倒废物,毒害鱼类、

影响鱼类生存、破坏鱼类的营养和食用价值者,罚款2000至12000法郎,或2个月至2年

的监禁。”

奖励法 美国伯克利市设立“垃圾回收奖”。负责人员每周在市内随便挑选一家住

户,仔细检查其垃圾桶,如未发现可回收的垃圾,便当场奖给该住户250美元。

因此市民在倒垃圾前总是挑了又挑,拣了又拣,绝不会把可回收的物品扔入垃圾

桶。

未来垃圾规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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