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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心理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8:00
本文关于关于大学生心理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与大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0829 2、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相关涉及大学生的法规、规章。

1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00504 2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向长江大学“全国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大学生英雄集体”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91109 3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推荐使用《时事报告大学生版》进一步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20090714 4 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 20090714 5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的通知 20090318 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通知 20090122 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110 8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积极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的通知 20081230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81117 10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80716 11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710 12 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开展全国大学生“强国之路,青春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80421 13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县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318 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20071228 15 教育部关于追授李莹同学“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71122 16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一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70925 17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712 18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20070604 19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学联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的通知 20051028 20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的通知 20051024 21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协助组织“振兴之旅青春之约”中国(世界)大学生沈阳行系列活动的通知 20050913 22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20050718 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通知 20050628 24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50426 25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组织工作的通知 20050415 26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050410 27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 20050410 28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0050408 29 关于公布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的通报 20050316 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学习辅导材料”的通知 20050310 31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20050308 32 建设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举办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有奖调查大赛的通知 20040726 33 教育部关于追授陈野平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31121 34 关于追授许志伟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30923 35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20030608 36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0316 37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19980410 38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实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工作检查结果公告”的通知 19930201 39 关于号召高等学校广大学生向郭峰等四位张华式的优秀大学生学习的通知 19910424 40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1011 41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19891013。

2.与大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学生生活 - - - 《民法通则》《刑法》这两部法律贯穿日常生活

大学生就业 - - - 《劳动法》《合同法》我觉得大学生最需要掌握这两部法律,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大学生消费 -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应该不用解释了

大学生结婚 - - - 《婚姻法》现在这个现象很普遍~大学生结婚也成了时尚

大学生读书 - - - 《知识产权法》为什么强调这个法,因为很多大学生有自己的专利或者论文,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很不道德

3.心理健康法律

10月28日,系组织的《心理健康讲座》,我有幸参加,受益颇多。

进入大学,标志着人生开始了一个新的成长阶段。大学阶段是大学生走向成才的重要阶段,健康向上的心理是大学生成才的必备条件之一,大学生要科学认识自我发展,努力加强心理素质培养,逐步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不断增进心理健康水平。

学习环境在改变,大学生要变积极适应新的环境,科学确定新的目标,逐步树立新的自我。保持正常的心态,稳定的情绪。

有健康的心理的人能正确地审视自己、认识自己,坦然地接受自我。摆正自己的位置。

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没有哪个人在每个方面都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人在每个方面都是差的。 作为大学生,应该对此 有正确的认识,思想上要自立自强,以积极健康的态度对待客观现实,寻求对策,赢得主动。

大学生面对陌生环境,相互之间特别需要沟通,需要理解,渴望建立一种和谐的人际氛围,以摆脱寂寞感和孤独感。为此,大学生首先要树立自信,大胆真诚地与他人进行交往,加深彼此间的了解;其次要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热情帮助他人,扩大自己的交往际圈。

身心健康是成长成才的基础,因此,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重视自己的健康,这当代不仅此于身体健康,也都应该对自身的心理架空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是一种理想尺度,它反映的是个体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所必需的一种心理状况,但不是最完美或完善的境界。这就要求大学生一方面要调整和修正自己的心境,以达到心理健康的标准,更好地维持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另一方面要不断增进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追求心理发展的更高层次,以完善自我,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大学阶段是成长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成才的重要阶段,是大学生人生道路的一个里程碑。在大学期间,大学生要储备科学知识,开发智力潜能,优化个性品质,增强身体素质,协调人际关系,面临择业就职的思考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大学生健康心理的基础。 因此,大学生必须正确认识自己的心理发展特点,加强心理素质培养,不断增进心理健康状况。

大学生只要正视现实,对社会和自身具有正确认识,对人生价值和生活意义付出正确评价,坚定实现理想百折不挠的信念和意志,不断追求远大的理想目标,才能理智地面对社会,科学的思考人生,从而积极向上,一步一步地向成才目标迈进。 因此,我们必须保持健康的心理,这样才能更容易集中我们的精力,为实现自身的理想和自己走上成才的道路努力奋斗。

健康是人的第一财富,是人生发展的基础。我们应该树立科学的健康意识,重视身心健康,更要维护和增进自身的心理健康,培养优良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的心理调适能力,为学习、生活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此。我们都要保持情绪正常,认知合理,正确把握自己,积极适应新的环境和主动与人沟通。

4.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5.有关学生权利的法律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关于大学生心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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