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天津市关于质量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2.天津市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太多了,我目前有 91 条相关记录,写不下QQ290799459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6-11-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9-1 颁布机构:天津市农业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23 颁布机构: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发展的新模式,服务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2006年天津市劳动保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8-16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效] 颁布时间:2005-7-1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非公有制资……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繁荣天津的文化体育事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26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15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业保险基金自查……。 3、是否按照《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确认失……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24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局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将《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2-24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12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8-6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2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许可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8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 颁布时间:2004-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
3.产品质量问题适用什么法律
产品质量问题适用的实体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规范。我国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 的就在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 平。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 征和特性的总和。 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法就是为了加强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 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就是指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体包括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 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我们社会公众来说, 打产品质量官司主要指的是民事责任。
制定产品质量法, 也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产品 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 不合格产品 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订和适用产品质量法就为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 保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经济秩序包含很多内 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制订和适用产品质 量法,就能够加强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打击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产品质量检验有哪些法律依据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96-100分(含96分)的确定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96分(含80分)的确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检验机构。 第十条 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委托抽查和许可工作,不进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
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 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5。
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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