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医院感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传染病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
2.医院感染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度 【制度】1.医院感染管理领导组织(1)组织形式:1)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2)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2)组成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一般设主任(组长)1人,由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副 组 长)1~2人,分别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兼任,或由预防保健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兼任。
委 员由医务科、内、外、妇、儿、传染科医师、检验科主任、药剂科主任、供应室护士长、手 术室护士长、总务科科长等有关人员兼任,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任务而定,一般委员 会不少于10人,小组不少于6人为宜。(3)任务和职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卫生管理部 门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的规划,各项卫生学标准及管理制度。
2)负责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考评管理效果,研究改 进措施。3)负责对新建设施进行卫生学标准的审定。
4)负责医院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技术咨询。5)负责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填报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监测表。
发生暴发流行时,立即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医院感染机构(1)机构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二级机构,也是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由专 职 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医院感染各项计划的实施。2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可在预防保健科或护理部设立感染管理小组,由专职人员组成。
(2)人员编制:1)医院感染管理科应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医师和护师、专职或兼职检验师,并经过 相应的专业培训。科主任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担任感染管理的医师,要求是医学院校 公卫系毕业或临床医师经专门训练者;担任感染管理的护师,要求正规护校毕业,有丰富的 临床经验,经专门训练的护师以上人员。
2)按照每人负责250张床位的比例配备医院感染监控护师。3)医院感染管理科在行政上属职能科室,在业务上属医技科室,具有双重性质。
该科 医护人员享有同级医护人员的一切待遇,如晋升、护龄、卫生津贴等。(3)任务和职能:1)在院长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计 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2)执行各项监控制度,每月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和消毒效果。3)对医院感染流行及时调查分析,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报告,并提出改进 措施。
发现暴发流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4)协调全院各科室的医院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
5)开展医院卫生学管理的专题研究,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6)开展全员医院感染在职教育,组织对监控人员的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
3.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为医院感染管理机构中的三级管理机构,由科(副)主任、病房监控医师、护士长和监控护士 组成。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做好本科室的感染管理工作。
主要任务是:(1)做好本科室住院病人医院感染的监测工作。经治医师对于医院感染病例应于24小时内 以报告卡的形式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一旦发现暴发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2)做好本科室的消毒、灭菌、隔离工作,防止外源性感染。
(3)遵守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原则,做好微生物监测工作。(4)落实各种消毒隔离和感染控制制度。
(5)实施本科室职工的医院感染在职教育。【监督检查】 市、区卫生局每年组织检查,内容包括:1.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各级机构的有关文件、培训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
2.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和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日常工作情况,如会议记录、各项 工作记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隔离监测等资料。3.医院感染控制的各项制度、年度计划、再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文字资料,听取工作 汇报,并给予效果评价。
第二节 医院感染监测报告制度 【制度】1.临床医师发现所经管的病人出现医院感染时,须及时填写“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登记 表)”,并于两天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或相应职能科室。出院时应在病历首页“院内感染 名称”栏上填写医院感染部位的诊断。
2.医院感染专职人员至少每2天一次下到病房和微生物室查阅、收集、核实感染病例。确 系医院感染后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
3.医院感染专职人员每周到病案室查阅所有的出院病历,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漏报应及时进 行登记,并反馈给漏报科室。4.各病区(科室)加强环境卫生学的自检工作,每月定期做好七项标本的监测(灭菌物品,消毒物品,使用中的消毒液、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空气、紫外线灯管)。
特殊科室加强 特殊项目的监测(如:供应室对高压锅的监测、血透室对透析器、透析液的监测等)。5.医院感染专职护士每月对重点病区(科室)(如:供应室、血透室、手术室、产房、爱 婴区、外科病区、监护病房、治疗室等)进行微生物学监测,非重点科室每季度监测一次。
6.为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每月对本院住院病人的医院感染发病 情况进行统计及流行病学分析,。
3.医院感染规章制度是哪些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年)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2004年)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年)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
年)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
通知》(2008年)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2009年)
《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2009年)
《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2009年)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2010年)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灭菌、监测标准》(3个)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4.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5.传染病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腾飞网络库
防治法规传染病??.?1?传染病是什么??是由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的疾病。?.?2传染病流行的原因“传染病的产生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导致(这在生物技术上是可能的)”人口/行为改变技术与工业改变国际旅游与贸易宿主易感性传染病疾病传播新疾病环境改变土地使用公共卫生措施破坏微生物的适应?./改变?3传染病感染过程的表现有哪些??病原体被清除?隐性感染?显性感染?病原携带状态?潜伏性感染?.?4传染病流行的基本条件??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5?影响流行过程的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6传染病防治措施?三个基本环节:1.管理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保护易感人群?.?7疾病的流行强度?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某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及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及流行等表示?.?8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公平与自主原则?5、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6、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7、卫生监督的原则?.?9?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中的健康权,是指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美的权利.它不仅涉及医疗卫
6.《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如何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职责
(1) 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 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 准并监督实施。
(2) 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 意见。 (3) 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 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4) 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 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 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5) 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 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6) 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 方面的问题。 (7) 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 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8) 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
7.关于医院的法律有哪些
列出一些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
8.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9.医院内感染怎么追究责任
医院内感染怎么追究责任医院内感染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要鉴定出结果是院方疏忽导致感染,您可以索要赔偿。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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