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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河道建筑物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21:36
本文关于针对河道建筑物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法律对河道,排洪道上搞建筑有什么规定和处罚措施

河道填建筑垃圾占用河道等行已触犯律应停止违行限期拆除违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造严重构犯罪责任员其直接责任员依照刑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华民共水》 第三十七条 禁止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及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其妨碍河道行洪 第三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其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符合家规定防洪标准其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案应依照防洪关规定报经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水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负担扩建、改建费用损失补偿原工程设施属于违工程除外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已经围垦应按照家规定防洪标准计划退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应经科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单位保护水工程义务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六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其妨碍河道行洪由县级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行限期拆除违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拆除、恢复原状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单位或者负担并处万元十万元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其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未作规定由县级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行限期补办关手续;逾期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责令限期拆除违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单位或者负担并处万元十万元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由县级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按照情节轻重处万元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列行且防洪未作规定由县级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行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围湖造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2.河道内修违规建筑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我把长江送给你!”——坐拥长江和黄鹤楼胜景的武汉“外滩花园”小区曾以这句广告词风光一时。

然而仅仅“存活”了 4年,耗资2亿元的投资就“打了水漂”。为什么?究其根本,在于其建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3.河道上建造房子有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扩展资料

案例:修建房屋,侵占河道被制止

9月12日,岳西公路分局路政科,发现响肠镇请水寨村一村民,在G105线,桥旁修建房屋,经现场勘验、询问调查,该当事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施工,侵占河道,并违章搭接到桥面护栏10余米,影响泄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路政管理人员告知其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条款,要求当事人立即撤除违章搭接桥面护栏建筑,经过耐心教育,当事人知道自己违反了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后,停止了现场搭接施工,并对已浇筑的部分现场进行了撤除。

随后,路政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对当地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就影响泄洪情况书面函告水利等部门,请求根据部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侵占河堤可以根据什么法律法规令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5.国家有政策清理河道的法律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

6.关于国家水利局对河道两边建筑物的赔偿办法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r\n\r\n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r\n\r\n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n\r\n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针对河道建筑物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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