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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招标适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6:36
本文关于政府工程招标适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工程招标的适用法律与政府采购的适用法律有什么区别

从适用法律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地一般有实施细则);政府采购一般适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各地 一般也有实施细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包括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釆购限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即政府采购也有工程类的招标。不过,按照《政府采购 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按照《招 标投标法》的规定,工程招标,也包括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 购。

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还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为完 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但是,无论是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中工程类的招标,都是纳税人的钱,都是国家的 财政资金,都是属于公开招标的交易行为,本质上区别不大。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有10多项,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国家部委一些规定和各省的一些实施办 法、监管办法等,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评标 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部委以发改委令[2013]第 23号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 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文件1个 [《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 法规[2008] 938号文)];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经国务院令第658号于2015年1 月30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成为政府釆购中最实用、最具有操作意义的 法规。

目前,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最适用的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3.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4.项目招标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项目招标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招标和一般企业招标依据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就是说,政府招标和一般企业招标依据的法律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该法。

5.政府采购中对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主要涉及两部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第一条是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两条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定和实施招投标活动。按照这两条的规定,不仅是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凡是实行公共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应适用这个法。第三条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和这些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置、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进一步说明招标法主要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

招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规定得很具体、很明确。但是,无论如何具体、明确,也仅仅是规范招投标活动而已。政府采购方式,不是只有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还有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是各方面一致同意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临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是不是仅限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方式?如果还有其他采购方式,由什么法作出规范呢?招投标法可只规范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和采购目录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等等。招投标法只是对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及如何监督作了规定,其他环节没有涉及。如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就是说,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的这些环节没有作出规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其资金来源等,国家过去有的有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完善或者法律效力不高。因此,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应当把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连同整个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出规定。

政府工程招标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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