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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情形

时间:2021-05-07 10:1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情形,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六)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八)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

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执法医师法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法医师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依法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 此款是对申请登记的建筑建设合法性的规定,即申请登记的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法建筑。有些建设工程,虽然领取了此证,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层数等内容建造的,亦应列人违章建筑的范畴。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申请登记的建筑物为违法、违章建筑,登记机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房屋登记办法》对各类登记所需的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都作了具体规定,如: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等;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等。

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文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的内容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且《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法律上明确了登记簿的性质和地位。

故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是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对同一房屋,如登记簿上已记载了房屋所有权,再申请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则不予办理;所有权“一物一权”不能设置有冲突的权利,已记载查封、异议登记的,则不能办理转移、抵押登记;已记载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转移和抵押登记。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概念明确为“特定的物”的权利,所以对不特定的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部门不能予以登记。所谓“特定”,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基本的界址点要确定、具备固定界限,要有独立利用价值。

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的房屋才能予以登记。反之在空间位置上无法确定,没有明确具体的界限或地理坐标,就不能登记。

所谓“独立利用价值”,是指能登记的房屋必须能够独立进行使用。如某人想将自有一套房屋的卫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种情况应不予登记,因为成套住房通常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不同功能的房间组成,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一起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卫生间不具有独立的利用价值,仅能作为基本登记单元的一部分。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即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原属于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成为国家所有,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同样,没收是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其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故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再申请相关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

6.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2018年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目前在我国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跟二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设置10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二级建造师设置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7.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有哪些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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