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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自查报告

时间:2021-05-07 11:06
本文关于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自查报告,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国有资产清查部门自查报告

部 门:

1,自查情况概述:

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固定资产项目盘盈明细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二级使用部门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金额

生产厂商

使用管理人

取得时间

相关说明

部门固定资产项目盘亏明细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二级使用部门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金额

购置日期

盘亏原因

损失时间

相关说明

2.《国资法》心得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国资法》颁布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国资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必将有力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

二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国资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依据,是实现国有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国资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这些从法律层面做出的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要正确把握《国资法》的法律涵义和制度创新 一是《国资法》迈出了国资立法第一步,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打下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二是《国资法》着力控制国资流失的关键环节,多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

“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三是《国资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着力构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新的管理体制,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四是《国资法》完善了国企高管管理机制,严防“管家”成“败家”。通过建立健全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提高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

三、抓紧做好《国资法》的各项贯彻和落实工作 《国资法》为国有资产的监管架起了一条法治轨道,如何抓紧贯彻落实就成为我们国资系统下一步国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要做好《国资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监管企业和国资委各处室要把贯彻落实《国资法》作为今年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选好培训教材,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要把《国资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准确把握一法一条例的内容。

国资委各处室要全面清理和完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国资监管的制度体系。监管企业要在贯彻实施《国资法》过程中,立足于本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注重分析研究企业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方法,并把学习贯彻《国资法》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国资委,为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贡献。

二要结合贯彻《国资法》,把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动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推动我市国有经济的改革、调整、发展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要以深入贯彻《国资法》为契机,把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职能划分、产权界定,真正实现政企、政资“两个分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及战略调整等各项任务的深入开展。 三要根据《国资法》,重点调整国资委、出资企业的管理职能。

要抓紧对我委的职能和过去制订的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根据新的职能定位,调整、充实、完善内设机构,将不属于管理范围的内容和职能尽快清退给出资企业,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职能要尽可能实现分级管理,同时要转变工作方法,尽快将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调整为出资人管理模式,将过去通过委内规章管理的事项转化为通过企业章程进行管理。另外,国资委有关处室和监管企业要对上市、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这5项涉及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确定需写入企业章程的内容及标准,以利于国资委更好地履行监督。

四要加强市场培育,为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资法》的规定,今后我市转让二级企业产权和重大财产的决定权,将由国资委下放给企业集团这一层面。

一方面体现了出资企业对法人财产权的处置权,另一方面,又使国有资产权益承受较大的风险。因此,为防范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放权的同时,应切实加强我市产权市场的建设,全力推动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并通过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需通过产权市场完成,为国有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国有资产处置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因我单位**物品使用年限已久(或者是别的原因),现在申请处置(报废、出让、捐赠等),请审批。

**(单位)

时 间

还要填写个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4.人民法院固定资产清查情况报告怎么写

固定资产清查自查报告范文一

一、当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疏于管理,账实不符比较严重。

(二)重购轻管思想普遍,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

(三)岗位职责不明确,造成了管理脱节。

(四)财务制度有缺陷,影响了核算的准确性。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对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国税系统“家大业大”,没有必要精打细算,花起钱来大手大脚,管起家来马马虎虎,对家底心中无数。一些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缺乏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法律与政策滞后于资产管理的实际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核算程序不严密,账簿设置不齐全,账外固定资产大量存在,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资产损失现象严重。一些会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责任意识淡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新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的核算要求。特别是在单位负责人不重视的情况下,往往不愿负责,得过且过,工作失职。

(三)监督考核弱化。一些单位没有将资产管理纳入到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资产管理工作显得无足轻重;固定资产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等活动中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管理部门审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工作,而多半是协商交易,使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脱离了有效监督。尤其是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固定资产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固定资产产权被侵蚀。

三、加强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思想,把握重点。如今资产种类越加庞杂,资产变动日益频繁,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上,要加大管理力度,重视内部管理,按规定建账设卡,定期进行清理盘点。要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政绩、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

(二)明确职责,环节控管。作为垂直管理机构,国税系统在固定资产管理要自觉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上级国税机关应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开展财产清查,在全面摸清所属单位资产存在、使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下级国税机关承担的任务量合理调剂,有计划地进行配置。

(三)加强核算,掌握实情。针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账面不能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的问题,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列支的实际,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科目下方,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调整科目,同时增设专栏反映固定资产净值。

(四)完善制度,严格清查。一是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各单位每年年终要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来摸清“家底”,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按现行规定及时处理;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能。二是建立重点抽查制。财务部门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对资产使用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三是建立离任核查制。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五)创新手段,科学管理。开发和运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为各级税务部门提供统一的业务处理平台。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工作规程设置,软件科目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处置权限、程序统一由总局规范,做到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自评报告怎么写

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是);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是),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无);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无)。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无),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是)。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无)。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无)。 (七)依法纳税情况。

(重点是本项,公司是否要补税,如果有的话,注明为何需补税,要补多少等原因,)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无)。 (九)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培训情况(何时参加培训,没有的话,就写无)。

(十)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无)。

6.固定资产清查报告

地税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省、市局和地方政府对**局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投入。

我分局现有固定资产***元,其中土地原值***元,房屋及建筑物原值***元,办公区、宿舍区绿化工程原值***元,电子设备原值***元,交通工具原值***元,专用设备原值***元,其它财产原值***元。 面对着上亿的财产,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将无法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无法适应地税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上,我分局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清理,摸清“家底”。

固定资产清理明晰了产权,完善了制度,规范了手续。 做到了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详见《固定资产清理工作总结》)二、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根据《***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符合我们分局实际,便于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完善制度,以制度来规范管理。 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明确了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要求,纠正思想认识偏差,重视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1.严格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建立分门别类金额总账,记录固定资产情况;办公室建立分类明细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并同时建立使用部门物品使用登记卡,标明财产编号,使用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本部门的物品领用情况。 2.对基建、工程改造项目中的全套固定资产要核算。

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办公室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决算中详列项目清单,标明数量和金额,按验收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3.加强固定资产领用与报废的处理。

固定资产在领用时应填写领料单,并在登记卡上签名,标明该设备已由其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经逐级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4、严格对固定资产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发生调拨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填写调拨申请单及调拨设备清单,经双方分局领导签章有效,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详见《***三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办公室,计会科、监审室同时参与对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各司其职,互相牵制。

计会科在搞好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的基础上协助办公室搞好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如购入或工程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应办理入库,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对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移交手续;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参加鉴定、清理;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处理。

在清查固定资产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帐卡相符。监审室则负责对固定资产购入或工程改造的监督审计,并对固定资产责任人的离任交接进行监督。

四、运用系统,改进系统。 目前我们采用的是通用财产管理系统管理固定资产,该系统有原则性强、功能齐全、操作简捷、通用性强,安全性强、标准化强、技术先进等特点,但该系统运用于银行和医院的财产管理,税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在规定和使用上都与其有差异,一些分类不适合税务系统的财产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级科目分类太少,如土地、房屋、建筑物分类不包含园林绿化等二级分类,我们只能进行一级科目合并和新增二级分类等; 2、没有三级分类,象园林绿化工程等只能做总帐,分帐只能做附表,不能直接做卡片。

3、卡片中的折旧年限不正确,比如说汽车的使用年限是15年,而卡片最长都只有8年。 4、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有的不适合税务系统的管理需要,需要进行调整,如房屋及建筑物卡片帐改成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卡片帐、机械器具卡片帐改为专用设备卡片帐等。

5、固定资产卡片录入时科目不够,如办公楼土建部分含桩基工程,土石方爆破等十项,分类太细,系统只含一、二级分类,无三级分类,我们对这一类的固定资产采取整合成一张卡片,同时将第三级分类录入到该卡片的成套设备清单的方法予以解决。 系统的运用,能够简单,明了、直观的了解、管理固定资产,可随时、随机的了解单位的每一项固定资产的去向和现状,解决了手工管理的复杂、无序、盲目等问题。

7.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处置条例

不是“条例”,是“办法”。

给个最佳答案吧,呵呵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

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变卖、出售和有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 (三)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四)“非转经”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资产处置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置、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

8.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机关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局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办公室和财务股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批准;价值较高的物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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