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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4:42
本文关于护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扩展资料:

精准对接 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

当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相比,护理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改善人民群众感受同时发力,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护理服务需求。

一、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继续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出台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行业管理”的原则,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老年照护,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护理产业快速发展。

四、加大护理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进护理事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树立涌现出来的护理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护理事业和护理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护士条例》施行十周年 护士队伍发生了哪些变化?

2.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4.请问,我在2017年护师资格考试过程中违反了考试规定,被给予将违规

近日,人社部法规司公布了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规定》对此前的考试违纪相关处理办法作了修订,将原规定中对考生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修改为“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对考生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人社部并没有明确说明会禁考,你在报名的时候可以试一试能不能通过审核。

5.考护士证的规定是什么

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护士管理的通常做法。

为加强我国护士队伍的建设,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民的就医安全,卫生部1993年发布了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护士的执业注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办法》要求护士执业除具有合格的学历外,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这标志着我国的护士管理步人一个新的阶段。

一、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二)获得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者获得经总后勤部卫生部确认免考资格的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军队其他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三)对于由地方院校毕业应征人伍的军队护士或军队职员护士,获得地方高级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地方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地方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参照军队的办法执行。 (五)以往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未达到确定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考试的报名 凡符合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条件者,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名,再由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名,尚未落实单位的考生,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名。申请者报名时,需交验: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其所在单位出具临床试用或临床工作经历证明。

三、护士执业考试时间及类别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由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统一布置。每年考试日期按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规定。

考试类别分西医护理学、中医护理学两类。考试时间为1天,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上午进行,报考西医护理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时间为12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时间为120分钟完成。

第二阶段为下午,报考西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法律法规》、《伦理原则》,时间为15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科目为《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时间为150分钟完成。

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出卷。 四、护士执业考试内容及题型、题量 考试内容重点突出了护理,加强人文学科。

考试的重点以护理为核心(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理实施和评价),增加了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 以200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试卷为例,西医护理学试卷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的试题。

总题量为230道,其中基础护理学试题约占26%,内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2%,外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0%,妇产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4%,儿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3%,心理学试题约占2.5%,法律法规、伦理原则试题约占2.5%。题型为最佳选择题,其中A1型约占55.5%,A2型约占35%,A3型约占9.5%。

上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基础护理学59题,内科护理学50题,心理学基础6题;下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外科护理学47题,妇产科护理学32题,儿科护理学30题,法律法规及伦理原则6题。 五、护士执业证书的颁发 符合上述免考条件者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由卫生部监制的《证书》。

军队护士合格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分正本和注册本两件,正本、注册本照片处(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各加盖各大单位卫生部门钢印。

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再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6.考护士证的规定是什么

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护士管理的通常做法。

为加强我国护士队伍的建设,提高护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民的就医安全,卫生部1993年发布了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护士的执业注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办法》要求护士执业除具有合格的学历外,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这标志着我国的护士管理步人一个新的阶段。

一、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条件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二)获得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者获得经总后勤部卫生部确认免考资格的军队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军队其他院校护理专业中专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三)对于由地方院校毕业应征人伍的军队护士或军队职员护士,获得地方高级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地方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地方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参照军队的办法执行。 (五)以往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未达到确定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考试的报名 凡符合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条件者,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名,再由单位向市卫生局报名,尚未落实单位的考生,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名。申请者报名时,需交验: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其所在单位出具临床试用或临床工作经历证明。

三、护士执业考试时间及类别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1次,由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统一布置。每年考试日期按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规定。

考试类别分西医护理学、中医护理学两类。考试时间为1天,分上、下午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上午进行,报考西医护理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心理学基础》,时间为12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基础护理学》、《中医内科护理学》,时间为120分钟完成。

第二阶段为下午,报考西医护理学考试科目为《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法律法规》、《伦理原则》,时间为150分钟完成。报考中医护理学科目为《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时间为150分钟完成。

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出卷。 四、护士执业考试内容及题型、题量 考试内容重点突出了护理,加强人文学科。

考试的重点以护理为核心(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护理实施和评价),增加了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 以200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试卷为例,西医护理学试卷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心理学、伦理学和卫生法规的试题。

总题量为230道,其中基础护理学试题约占26%,内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2%,外科护理学试题约占20%,妇产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4%,儿科护理学试题约占13%,心理学试题约占2.5%,法律法规、伦理原则试题约占2.5%。题型为最佳选择题,其中A1型约占55.5%,A2型约占35%,A3型约占9.5%。

上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基础护理学59题,内科护理学50题,心理学基础6题;下午卷总题量115道,其中外科护理学47题,妇产科护理学32题,儿科护理学30题,法律法规及伦理原则6题。 五、护士执业证书的颁发 符合上述免考条件者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由卫生部监制的《证书》。

军队护士合格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分正本和注册本两件,正本、注册本照片处(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各加盖各大单位卫生部门钢印。

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再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7.护士的相关法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护士条例 /国务院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启用全国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军队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关于加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纪律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司法部、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卫生部。

护师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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