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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体系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5:00
本文关于江苏三体系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法律法规清单中的三体系是指的什么

一、三体系标准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管理是企业运行的基础,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现代化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开放、高效的管理体系,企业的每一部分工作都要纳入体系中,这是现代生产集约化的需要,也是运行规范化、标准化的需要。因此企业要通过建立系列化、规范化、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来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从而达到现代管理的目的。

1、使企业的管理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建立管理体系后,系统、规范的制度化文件成为企业上下人人遵守的内部法规,使企业的管理走向法制。2、是发动全体员工参与管理的好形式:管理层的理念、思路及目标通过体系文件变成全员的自觉行动,使管理部门的工作得到各有关部门的主动支持与配合。

3、使企业建立起主动的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有效机制。通过管理体系特有的日常监测与测量、年度审核及管理评审,企业能主动地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持续改进的机制。

二、向公众展示企业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的佐证和媒介: 1、质量管理体系:展示企业确保服务质量稳定,追求“零缺陷”的目标,对客户负责的形象。 2、环境管理体系:展示企业确保在服务过程中节约资源,少甚至无污染,追求“零排放”目标,对社会负责的形象与责任。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展示企业确保生产过程中少甚至无事故、职业病,追求“零事故”的目标,对员工负责的形象与责任。 三、具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企业实施并通过三体系认证,要有一定的投入,但也会得到丰厚的回报,不仅有造福社会的社会效益,也会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1、质量管理体系:稳定服务质量,减少客户投诉,提高企业信誉,直接有利于拓展市场 2、环境管理体系:节约能源资源,降低企业成本;持续达到排放、减少排污费用,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保护环境作贡献。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减少工伤事故,杜绝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企业损失,调动员工积极性;为保持社会稳定作贡献。

目前通过三体系认证的公司越来越多,而在体系中的公司对供应商资质审查中,供应商的体系运行情况也是重要审查项目,为确保在激烈的竞争中留有一席之地,通过三体系认证是目前企业发展大势所趋。

2.包含“三同时”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监部门自组建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在发文或会议等场合要求基层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均称谓“三同时”。如,2007年12月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99号)。笔者认为这种称谓不太准确,理由为:

一、“三同时”是指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998年之前,劳动部门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60年代初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要求,以后又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概念。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按照传统的做法,“三同时”工作涵盖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两大方面。

二、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24条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没有包括职业卫生设施。因此,该条强调的“三同时”,是指所有建设项目(当然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但不包括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

三、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25、26、27条已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使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三步行政许可权。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强调“三同时”,显然不包括项目设立审查,有悖《安全生产法》的初衷。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第3条不仅将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查分为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步行政许可外,还在第20条增加了“试生产备案”的行政措施。因此,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强调“三同时”,显然还不包括“试生产备案”的行政措施。

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试生产备案等3步行政许可和1步行政措施是从源头上遏止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治本手段与措施。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行使监管职能时的全面称谓应该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备案制度。

3.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单位是那些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里面的条款:1.宪法2.环境保护法3.噪声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固废防治法7.水污染防治法8.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9.节约能源法1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1.环境影响评价法12.清洁生产促进法13.可再生能源法1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7.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20.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2.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3.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5.城市绿化条例2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8.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求地产企业三大体系认证的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主要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管理类)序号 主要法律法规 颁布部门 颁布或实施时间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1992.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1993.05.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1996.04.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1997.03.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8.03.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998.09.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1.10.2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2.11.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3.09.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004.05.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7.12.03 12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 1989.01.03 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 1991.05.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1.07.09 1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04.21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03.15 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06.01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01.07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02.01 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06.01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政发21号 2004.08.12 22 《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004.06.25 2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005.07.06 05.10.26新增 24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004.08.26 25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2005.02.01 26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09.01 27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厅 2003.03.16 06.02.14新增 28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厅 2003.03.25 06.02.14新增 29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规划处 2005-3-14 30 浙江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 规划处 2005-3-14 31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 交通厅 32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省交通厅 2004-7-26 3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安技处 2004-6-21 34 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07-4-29 35 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规划处 2005-3-14 36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厅 2003.03.25 06.02.14新增 37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设厅 2003.03.25 06.02.14新增 38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法规处 2006-8-7 3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3-29 4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09.01 06.02.14新增 4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 2002.06.01 42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2005.06.07 43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2003.04.17 44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2003.04.17 4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06.29 46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2005.09.01 06.02.14新增 47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部 1990.06.01 4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部 1995.01.08 49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部 1995.10.01 50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部令第10号 1998.02.05 5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20号 2002.05.01 5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目录一、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

5.哪里可以找到江苏省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清单呀

[行政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2010-06-03)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0-06-0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0-06-0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0-04-23)

[行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9-04-13)

[行政法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9-02-18)

[行政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008-12-24)

[行政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2008-05-13)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02-18)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09-0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7-20)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7-05-28)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7-05-28)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5-28)

6.如何辨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的特点:首先,是由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规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构成法律体系全部七个部门的法律。

换言之,凡是应当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体系形成中起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形成法律体系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来。

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重要责任,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

我国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56个民族。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情况,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的是单一制。

我国的这种国家结构形式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是统一的,而统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体系是统一的、惟一的。 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惟一性,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第三,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有与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保障,这样才能避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被分割,才能避免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设置壁垒和障碍、排斥竞争,才能避免强化部门利益,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内在的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关主权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事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和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就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地方事务作出的规定。 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国情确立的,既保证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虑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

在这种立法体制下,行政法规不涉及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涉及有限的几个法律部门。 第五,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不仅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们的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相配套,从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整体,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后,是由坚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决定的。

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国家法制的统一,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机制”指的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 。

江苏三体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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