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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保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5:54
本文关于四川省医保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 (三。

2.四川省南充市医疗保险如何规定的

南充市医疗保险行政执法规程 内控制度 加入时间:2009-11-16 16:45:56 点击: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执法职能。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包括:各类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基数审定的行政确认行为,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行政征收行为,各种医疗保险待遇审查支付的行政给付行为,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稽核,以及上级医疗保险机构对下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执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以自己的名义。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

第七条 现场执法人员必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编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者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委托行政执法证》或《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等执法资格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医疗保险行政执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依法调查各种医疗保险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发现效力等级较低的规定与效力等级较高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执行效力等级较高的规定;发现同一机关制定的新规定和旧规定相矛盾或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矛盾时,应执行新规定或特别规定。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中发现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的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分别提交有处罚权的劳动保障、物价、卫生、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出的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形成《送达回执》(见附件1)或其它送达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医疗保险行政确认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行政确认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和医疗保险基数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凡应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规定的登记时间内,填写《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和《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并带齐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经过初审后,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审查标准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保险登记审核,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医疗保险证(卡)》或其它登记确认的资料。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参保登记的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6)、《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见附件7),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送达的申请和其它资料即时审核确认;对不能即时审核确认的,应在自收到申请和其它资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基数(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帐户基数)申报,报送《医疗保险基数申报表》(见附件8)、代扣。

3.四川的社保医保的参保细则,怎么规定的

原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大全》,请在百忙中仔细阅读。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1。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险种:1。

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

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

生育保险。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1。 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部分地区)。

六、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2。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七、现行法定退休年龄:1。

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

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3。

其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八、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1。

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2。

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九、医保待遇分为3项:1。 一般疾病医保:a。

门诊费用不能报销。b。

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几万元。

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同上。

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同上。

报销封顶金额十几万元。十、其他保险待遇:1。

失业保险待遇: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

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 3。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十一、保留、转移、退保、继承:1。

保留:因停保、参军、出国留学、判刑等情况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之后可以再续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2。转移:可以同城转移单位或转为个人缴费;异地转移的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4.医疗保险条例

重症监护没人管 小小阑尾夺人命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总医院草菅人命一案

我家住在攀枝花市东区钢花村5懂1单元,我母亲因身体不适,于2013年3月13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到攀钢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必须住院手术治疗,14时许住进普外科病房。注:因床位紧张只有住在过道旁。期间还做了CT检查,x光胸片检查,B超腹部检查,查血验尿等多项检查。经科主任会诊于当晚21时45送进手术室,22时48分手术结束,23时许病人推出手术室,当时我的母亲还属于昏迷状态,未苏醒。主刀医生说:“手术很成功”。当时患者家属听医生这么说,很是欣慰。 紧接着转入重症监护室,也就是ICU病房。马上重症病房的医生就给患者家属送来一张病重通知。且家属不能进入病房为由,我们儿女及亲人只好一直守在重症门外,待14日早晨7:20分,由医务科人员突然来到重症门口,告知家属病人突然不行了,正在抢救。待我们家属冲进病房见到病人,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

母亲的突然死亡,我们全都惊呆了!全家悲痛欲绝!失声痛哭!伤心之至!情况来的如此突然,从手术室出来才几个小时,母亲就一命呜呼了!可怜我的母亲啊~ 和我们儿女连话都还没说上一句,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此次事件我们发现多处疑点:

疑点一:试问我母亲身体的不适,真的是急性阑尾炎吗?如何确诊的?

如果是,哪为何不立即手术?非要拖到8小时后才做手术。这是否会造成穿孔,加重病人的生命危险。天下有这样治疗急性阑尾炎的吗?

疑点二:我母亲从手术室推出来转入重症病房到早上去世,就一直未苏醒。医生告知家属手术是全麻,而且是必须全麻。为何病人一直未能苏醒?是否麻醉出了问题?

如果病人有躁动现象为何不通知家属?未能醒来为何没有通知医生处理会诊?

疑点三:后经我们检查发现,我母亲在重症病房的监护记录从凌晨1时到早上6时,中间5个小时未有重症监护记录。早上6时到7:20时又是空白。且攀钢总医院是国家认可的三级甲等医院,犯下如此低级错误,天下有这样的重症监护吗?

疑点四:急性阑尾炎手术后的病理标本呢?再次发问真的是急性阑尾么?

疑点五:按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怎么会心脏骤停?难道不是重症监护的责任?

我母亲就这样离开了我们。十二日上午我和母亲还有说有笑,谈论本月28号全家出发回老家泸州,母亲她行李箱都买好了,可高兴了!

可是,可是,我伟大和慈祥的母亲呀!就因为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几小时后就被院方夺去了生命!病没治好,人却没了!苍天啊!公理何在?

各位看官请帮帮我吧!

孝女:兰丽、兰评 2013年03月20日

5.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地方有着相应的政策。

涉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

(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

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川省医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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