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手术室法律法规文件,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除参加手术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内。
2、手术室工作人员患上呼吸道感染者,面部,颈部,手部都有感染者及患皮肤病者一律不准进入手术间。 3、手术室应严格划分洁净,清洁区和污染区。
入口处的消毒脚垫应每日更换。拖鞋与私人鞋、外出鞋应分别存放。
4、进入手术室必须更换拖鞋,衣、裤、帽,贴身内衣不可外露,外出必须更换。 5、手术室内保持肃静,不可大声说话,禁止携带私人通讯工具入内。
除特殊紧急情况,一律不传私人电话。 6、连续施行手术时,应按I类手术、II类手术的顺序进行;III类手术及特殊感染手术应在感染手术间进行,术后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遇有特殊菌种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绿脓杆菌等感染手术时,应尽量缩小污染范围,术后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怎样加强手术室护士的法律与服务意识
[关键词] 手术室;护理纠纷;服务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病人自我保护就医权利意识和对医疗保健需求也不断递升。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本文就手术室护士工作的特点,风险度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 1 依法施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1] 。
《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护士首先必须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医疗护理工作的高风险性缺乏了解。
护士术前必须探视病人,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熟练手术步骤,准备特殊器械,向病人讲解术前注意事项,应用开导安慰性语言,使病人能正确对待手术,增强对疾病康复的信心和希望。
3.怎样加强手术室护士的法律与服务意识
[关键词] 手术室;护理纠纷;服务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病人自我保护就医权利意识和对医疗保健需求也不断递升。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本文就手术室护士工作的特点,风险度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 1 依法施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1] 。
《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护士首先必须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医疗护理工作的高风险性缺乏了解。
护士术前必须探视病人,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熟练手术步骤,准备特殊器械,向病人讲解术前注意事项,应用开导安慰性语言,使病人能正确对待手术,增强对疾病康复的信心和希望。
4.关于生产医疗器械的所有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关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是什么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机构级别和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的手术。 第九条三级医院可以开展各级手术,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
第十条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二级甲等医院如具备开展甲级手术的必要条件(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
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四级手术项目,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一级医院(含卫生院)可以开展一级手术。
具备麻醉科设置,并拥有性能良好的急诊抢救设备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二级手术项目,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或小伤口处置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一级及以上级别的手术。
第十三条择期手术患者,若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需要输血的手术,其手术级别提升一级。若麻醉前评估(ASA)Ⅲ级(含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手术应在三级医院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项目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准入制度和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类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经过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后,授予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涉及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的手术,应当依照相应医疗技术审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需要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实施或参与手术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可以开展四级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一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该院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未通过手术项目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在手术项目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虽通过审核,但由于人员、设备及场地等变化不再具备开展某项手术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的手术项目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四)擅自开展应当申报并获准入方能开展的其他手术项目的; (五)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
6.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7.涉及到护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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