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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抽查合格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9:48
本文关于关于商品抽查合格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 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 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 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 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曰 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 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 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 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 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 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 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 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 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 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 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 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 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 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 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 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 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 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 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 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2.抽检食品不合格应用哪个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除了以上2个文件外,还可以参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4.产品出厂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吗

必须有。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抽检不合格处罚标准

一、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需要怎么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收到省质监局《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要做如下工作:1、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收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2、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次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省质监局负责企业异议的受理工作。3、15日异议期后,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地质监局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进行复查检验;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其中,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移送执法查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在在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实施质量警示和专项整治。

二、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

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3、保存购买凭证。

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4、自动与商家协商。

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很多企业的产品在正式上市销售之前,都会先由当地的质监部门进行抽查,如果企业对质监部门抽查的结果存在什么争议的话,也可以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的。

或者在法定时间内对质量不合格的这些产品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完以后复检合格的也不会有其他处罚。

6.产品的法律法规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该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3.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7.产品质量检验有哪些法律依据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96-100分(含96分)的确定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96分(含80分)的确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检验机构。 第十条 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委托抽查和许可工作,不进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

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 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5。

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8.产品抽检不合格,要处罚了怎么办

企业收到省质监局《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要做如下工作:

一、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收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二、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次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省质监局负责企业异议的受理工作。

三、15日异议期后,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地质监局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进行复查检验;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其中,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移送执法查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在在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实施质量警示和专项整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一、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二、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

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关于实施《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商品抽查合格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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