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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时间:2021-05-07 21:18
本文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机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如何建立我国社会政策与法规的监督机制

我国政策法规监控机制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建设与运行之后,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对社会政策与法规的整个过程进行了有力的监督与控制。但是,目前我国的政策法规监控机制正处在发展与完善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为了解决我国政策法规监控机制的功能弱化现象,可采取如下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实施、评估及终结等各个环节。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使社会政策与法规的运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使社会政策与法规依法运行。同时还要对社会政策与法规的评估确立明确的标准,从而使得政策法规的监控具有权威性。

(2)制定可行的制度程序与具体的实施细则。这是使法定的权力进入可操作层面的关键性步骤。主要任务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政策法规监控的主体、地位、性质、作用、职权、基本原则、监控对象、监控范围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监控主体的权力不再仅仅是象征性的。

(3)提高监控者的素质。这包括对具体进行政策法规监控的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一定的要求。对他们进行培训,或者组成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针对某个特定问题的、临时性的委员会等。

(4)完善政策法规监控的辅助手段。这包括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建立法定的信息中心、扩充工作人员等。

(5)增加舆论的透明度。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群众有权监督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实施及评价其效果。而社会舆论正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的体现。因此,社会舆论可以及时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政策与法规的态度,这对政策法规监控有重要作用。这样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又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广泛性,使国家对政策法规的监控真正收到实效。

2.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是什么

两种监督检查主要形式有两个:

一是书面检查。 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 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重点监察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招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社会保险金的支付、职工福利待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职业介绍以及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运用监察执法手段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调整劳动关系。

3.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两种监督检查主要形式有两个: 一是书面检查。

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 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重点监察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招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社会保险金的支付、职工福利待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职业介绍以及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运用监察执法手段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调整劳动关系。

4.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弊端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5.用人单位哪些情况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

一、清楚监督的内容。《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十二种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特别规定: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就目前而言,监督重点应该放在企业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社会保险交纳情况、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情况和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

二、了解自己的职权。根据《江苏省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调查取证权:约谈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意见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时工会可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改正;建议权: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受保护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基层工会应及时领取《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必要时可代表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是指什么

一、工会,法律明确规定,它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

二、依法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的神圣职责。

例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监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的《条例》有诸多创新亮点,比如:

——首次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发“两书”。《条例》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时,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两书”的确立,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职行为受保护。针对过去工作中,一些监督组织成员为了保住饭碗,怕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条例》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

——阻挠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务用工监管制度

、法人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担任第一负责人职务,组织和领导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受理本企业民工投诉,解决用工纠纷等。三、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四、工程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用工台帐,全面掌握现场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岗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8.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进行监督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社会团体之一。

劳动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会基层委员会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总工发[2005]23号)中指出,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企业工会要加强与行政方的沟通和协调,督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未兑现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依法要求行政进行整改,或支持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地方工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推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在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企业劳动年检中,要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内容,监督企业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要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开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促进劳动合同工作取得实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总工发[2006]41号)和各地的工会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制度保证工会监督权的实现:(1)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热心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工会发给监督员证。(2)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两种处理方式:(1)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2)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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