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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改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21:36
本文关于有关房改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房改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房改房为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又称已购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房改房购买注意事项:

1、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

2、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

3、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改房

2.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二条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规定要求发展住房金融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3.房改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精神,购有房改成本价房的购房人可以办理房改成本价房土地使用权证。(一)采取自愿原则,允许职工自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遇退市企事业单位,购房人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房改成本价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由房改办审核后出具房改房相关资料及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是房改办熟悉房改各项业务,通过房改审核,可检验购房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二是堵住漏洞,减少暗箱操作(私下转让情况)。三是与纪检部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最大努力减少违规占房、购房现象。

(3)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享有部分产权),购买剩余产权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改成本价房土地使用权证。以赠与方式取得的房改成本价房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①受赠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②补齐应缴交的各项税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权。以继承的方式取得房改成本价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予以办理。

4.公有住房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6〕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5.房改政策文件是怎么规定的房改补助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

房改是对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关体制的改革。

2017年1月1日起,对具有两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奢侈性住所花费,每年按商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撤销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自己住所可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则;一切商业房产,每年均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

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所,免征房产税。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乡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树立本地的住宅信息系统;2017年12月31日曾经,全国一切地级以上城市的住宅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

扩展资料:

出售房改房要交的费用:

1、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一般是按房屋售价的0.05%来缴交印花税。

2、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所谓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3、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住房制度改革

6.房改是什么意思

房改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2.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94-07-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9807-03 3.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99-08-13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03-02-18。

7.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政策之产权年限《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房改房政策之过户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北京市市区目前的房改房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部分郊区县有所下浮),也就是说,成本价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15.60元/建筑平米;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另外,在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的标准计算时,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而是统一核定为4000元/平米。

有关房改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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