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天津市医保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17:06
本文关于天津市医保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天津市医保报销规定

自己去社保局报销,把看病的发票,清单,身份证医保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拿好。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师、药师,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缴费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

学生、儿童和成年居民分别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缴纳。

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对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按照规定的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作相应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时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

2.天津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价格、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五条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实行全市统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10日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暂时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缓缴。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资金; 四利息。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二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三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 四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划入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资。

3.天津市与居民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与居民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 (一)医疗救助范围 1.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3.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4.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0%。 (三)医疗救助次数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每半年救助一次。

4.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 (三。

5.《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个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个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九条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费率补缴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6.天津市医保结算政策

(/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

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天津市医保结算政策答: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自费药除外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如下标准报销: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天津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今年全市新增就业目标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今年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

天津还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引育新模式。启动“千企万人”特别支持计划,用3到5年时间,支持1000家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1万名。

年底大学生就业要达9成以上今年天津就业工作再出新招,努力实现群体就业和企业用工双稳定,全年新增就业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天津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抓手,实施全民创业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勤劳致富。

同时,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年新开发80个职业的400个培训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培养技能人才20万人。

此外,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对进入毕业学年的,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全程跟踪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院校毕业生实行包保责任制,限期推荐就业,年底大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

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目标650万人、1005万人天津今年将继续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合理兼顾各类人员提高待遇水平。全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65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1005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分别达到345万人、287万人和760万人。

天津将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考核实际缴费人数、连续缴费人数和在职退休比等结构性指标。

把劳务派遣组织、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中断缴费人员、农村居民作为扩面重点,推进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将缴费全额补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报销档次由低档改为高档。建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特殊救助、意外伤害“五位一体”的梯次、兜底医疗保障体系。

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今年天津将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增加群众收入21条政策措施,以企业职工和低收入群体为重点,全面提高职工群众收入,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天津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纳入区县政府考核体系。

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探索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单位试点公务员聘任制今年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公务员聘任制和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加快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不断激发干部职工队伍活力。

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善符合不同单位类型特点的聘用合同、岗位设置等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一)关于缴纳比例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

7.本市颁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乡居民,也就是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新农合参合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覆盖人数将达到555万人。 同时规定,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经过认真测算分析,考虑不同年龄段人群的住院发病率、医疗费用人均水平、缴费能力和待遇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对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筹资和补助标准。一是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是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

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

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经测算,实行城乡统筹后,如全员参保,年筹资总额将达到11.74亿元,其中政府补贴7亿元。

规定设立的待遇标准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待遇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四类。一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

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是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三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四是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 医疗保险四个特点 一是一个制度、全市统筹。

凡是具有我市户籍的全部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外地户籍和外国学生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统一执行一个制度,实行市级统筹。二是多档选择、待遇挂钩。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同,制度设计了多个参保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缴费多的待遇高,缴费少的待遇低。三是坚持社区导向,探索建立城乡居民门急诊补助制度。

新的制度明确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四是统一管理和经办,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作用。

各项政策和管理标准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经办服务按照人员类别和经办服务流程,分别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和专门经办机构负责。三大类人员可参加 新规定明确,具有天津户籍10年以上的三大类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户口迁出天津;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出国定居;死亡。

发放 城居养老金按月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天津市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太多了,我目前有 91 条相关记录,写不下QQ290799459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6-11-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局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9-1 颁布机构:天津市农业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23 颁布机构:教育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发展的新模式,服务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2006年天津市劳动保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6-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8-16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效] 颁布时间:2005-7-1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非公有制资……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繁荣天津的文化体育事业。

鼓励非公有资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26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4-15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失业保险基金自查……。 3、是否按照《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确认失……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24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3-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局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将《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5-1-11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12-24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12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9-7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表彰条件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因……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8-6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种形式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29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保留的劳动保障……许可 设定依据:劳动法 保留理由:有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 颁布时间:2004-7-8 颁布机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 颁布时间:2004-3-9 颁布机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

天津市医保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钟鼎投资合伙人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