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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18:18
本文关于财政部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税务总局提出的五个一是啥内容

一、税务总局提出的五个一是:弘扬一种精神,树起一面旗帜,传承一种理念,塑造一个品牌,唱响一手歌曲;

1、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

2、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

2.[判断] 国务院制定的税法为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

这个判断是对的。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3.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参考时间: 2011年收集的。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一、属于应用文书中的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二、通知的应用极为广泛。下达指示、布置工作、传达有关事项、传达领导意见、任免干部、决定具体问题,都可以用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

三、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类:

1.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及党内规章制度。

2.批转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3.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4.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指示下级机关如何开展工作。

5.任免性通知:用于任免和聘用干部。

6.事务性通知:用于处理日常工作中带事务性的事情,常把有关信息或要求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有关机构或群众。

6.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 员长令第11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 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86)财税地字第00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改。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 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1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 院文件国发〔1987〕27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修改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 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

7.税收的开征、停征、税收优惠、退税、补税分别按什么法规执行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 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税种的开 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 益,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资金的筹集。

因而,税收的决定权变得至关重要。税收的“开征”,是指对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税项目开始实 施征收。

“停征”,是指对正在实施征收的应税项目停止征收;“减 税”指部分减征应纳税额;“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 “退税”,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将不应该征收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 给纳税人。

“补税”指纳税人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 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 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中的机关指各级各类 机关(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各级人大、政协,各级党委、工会、共 青团、军队机关)。

“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 “个人”指每一个公民,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外籍公 民、港、澳、台人员。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 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各类税收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 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中,“擅自”指未经批准 而超越权限作出。

“决定”包括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如通知、通 告、批复、决议、决定等形式的文件。违反或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都是不允许的。

这一规定对各级机关、单位,特别是各 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严肃税收法纪、防止越权减税免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政 策、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国 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税法体系 中,有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些则 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的,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 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不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普通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在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中,对 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限做出了原则规定。

凡属这几 种情形的,都要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人大授权国务院统一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财政部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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