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幼儿园法律法规履行承诺书,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2.儿童承诺书怎么写,关于安全方面的
幼儿园班级安全工作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班级负责人,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郑重承诺:
1、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带班不迟到,建立接送卡制度,每日接送幼儿时老师须与家长见面。离园时必须交与家长而且是经常接送的家长,如是陌生人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得到同村家长的认可。
3、做好晨午检和幼儿出勤登记工作,晨午检要做好:一问、二摸、三看、四查。口袋里不能有小刀等不安全的东西。如发现有病者,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对无故不到两天以上者,应做好家访并做登记。注意对幼儿的全日观察,及时发现幼儿的异常情况,如发呆、哭泣、睡觉、脸潮红、发白等,对多例同时因病不来,上报幼儿园,再报乡卫生院防保科,进一步认定传染病。
4、上班时间,教师随时随地把幼儿纳入自己的视线中,如有急事离开时,必须妥善交待给一教师代班后,方可离去。教师不准上班时间在一起说闲话。每逢外出(含上厕所)时做到两次清点人数(走时及返回时),交接班时也要清点幼儿人数。
5、电器用毕要立即拔掉插头,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再次检查水、电开关。妥善管理好本班、本室的设备物品,安全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灭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房屋异常变化,门窗玻璃有无松动,幼儿身高内有无裸露钉子,并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6、不给幼儿玩体积小、锐利、带有毒性物质的玩具及物品,以免误塞误吞,造成伤害。幼儿带来的与学习无关的小物品,教师要收缴,如是值钱物品一定要转交给家长。
7、每次让幼儿玩大型玩具,教师要先检查大型玩具的安全性,无安全隐患方可使用。
8、幼儿到园下车时,与押车教师交接,本班教师要清点本趟车上本班幼儿是否到齐,带幼儿站队回活动室。
9、上车时间一到,各班教师必须清点幼儿人数,看是否有在厕所的或在室外的,清点无误后带幼儿站队上车,并与押车教师交接。不上车的幼儿不准在户外活动。
10、离园时为幼儿整理衣服,送给家长一个干净整洁的孩子。
11、幼儿跌倒或打闹受伤后,教师要及时检查受伤情况。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班级负责人接受以下处罚。
1、班级负责人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3.目前幼儿园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际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幼儿园工作规程》
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8、《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9、《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4.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依法治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幼儿的能力,5月7日下午,当代之星幼儿园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题为“幼师法律法规及师德”的培训培训一共分为三部分: 一、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及幼儿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师德的培养;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养基础法律素养。
培训中,易园长运用了一些一线教师较为容易遇见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幼儿园劳动合同的争议、幼儿园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预防、与家长沟通的技巧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通过这样结合实际的案例培训,让我园的每一位老师在轻松的氛围中熟悉了法律法规,增强了自律意识。
同时也学习了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们的老师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必定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能保护自己,规避风险,也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5.国家关于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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