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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1-05-08 20:42
本文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如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大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问题日益突出,新的问题也时刻考验着我们的领导干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我们的领导干部如何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领导干部只有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才能真正地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再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事关民生和经济的问题随之发生,如何解决这类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学习和更新这类法律法规,来提高自己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最后领导干部要积极推进法治实践,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开展用法活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只有我们的领导干部意识到学法的重要性,才能把法律法规作为自己工作的一把利器,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地。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大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问题日益突出,新的问题也时刻考验着我们的领导干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我们的领导干部如何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领导干部首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切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领导干部只有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才能真正地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再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事关民生和经济的问题随之发生,如何解决这类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学习和更新这类法律法规,来提高自己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最后领导干部要积极推进法治实践,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开展用法活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只有我们的领导干部意识到学法的重要性,才能把法律法规作为自己工作的一把利器,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地做到实处。

2.阐明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及其适用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九十三条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了罗列式的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界定贪污罪的主体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国家机关如何界定?党委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如何理解“委托”?口头委托或一次性委托是否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委托?如何理解“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理解,在刑法理论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扩大解释,理由:1、我国是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其他法律诸如民法等都对公共财产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刑法也不能例外,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2、我国正处在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必须加大惩治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扩大解释,有利于这一工作的开展。 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企分开是主旋律,刚刚分离出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难免会放纵一些不法分子;3、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作为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另外,从国外立法来看,刑法意义上的公职人员都没有限定在公务员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尽量缩小,理由: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依法从事公务,而其他主体都没有这种职责,比如企业人员的职责是增值和营利,为了突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同并入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征;2、1979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已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79年刑法制定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而今天,政企分开已是主旋律,我国加入了WTO,对外贸易全面开展,如果依旧将不应该列入贪污罪主体的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我国改革的方向,也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行;3、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严掌握并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有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款,而且还有诸多条款、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以起到调整作用;4、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也于其他法律法规不甚协调,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严掌握,不易扩大解释。

以上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同评价,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新刑法采用列举的方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予以了说明,既没有仅仅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过分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是结合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以上两种观点予以折衷。

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依法从事公务。“公务”从字面理解,是指关于国家和集体的事务。

法律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在国家的行政、企事业管理活动中,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它等同于职务,不同于劳务。

公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行为人的行为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后果由国家来承担,且其行为具有法律依据;2、公务具有职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实权性;3、公务具有管理性,公务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上对下的强制性行为,不存在等价交换的交易行为。 毫无疑问,只要主体行为具有公务性,那么该主体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上规定的,该条例已经废止,企业再使用开除处理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失当,可以申请仲裁,请求撤销企业开除决定。

【开除】(Dismiss from Position)是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

【开除 程序 补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63号规定:关于企业开除职工的程序是否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执行问题。我们认为国发(1984)67号文规定的“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奖惩职工的权力。一九九二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如果企业未按法规规定的程序奖惩职工,有关部门可要求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

4.法律法规有哪些基本知识

5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一项什么制度?有何重要作用?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与WTO贸易规则接轨的,旨在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的强制性产品保护制度。

它对于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提高产品质量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52、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怎样组织实施的?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为。

它通过“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进行专门的标准培训,使用专用的产品保护标志,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环节来组织实施。 53、我县现有哪些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是什么? 答:我县已有龙井茶、金华火腿和小京生等三只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我县拟以“浙八味”中药材中的白术、元胡、玄参、芍药、浙贝母等中药材产品作为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

54、什么是计量? 答: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55、《计量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56、《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哪些?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现公布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60项117种。

57、《计量法》中对计量器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 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实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制度。

③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

⑤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⑥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性。

⑦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58、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如何管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9、计量检定实施的技术依据如何? 答: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60、违反《计量法》规定应给予哪些处罚? 答: ①责令改正; 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 ③没收计量器具; ④没收违法所得; ⑤罚款; ⑥责令赔偿损失; 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法律法规的知识有哪些

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1、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诉讼时效为2年。

2、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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