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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采购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6:18
本文关于公开采购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2.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规

政府采购领域有两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两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5年2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扩展资料:

法律必须从严约束政府采购。

案例:

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从法律层面明确采购需求管理问题,没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说明、论证等要求,也没有相关责任规定,导致一些政府采购买了不该买的东西,一些本来不需要或过于奢侈的东西大量采购。

目前,我国年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已近2万亿元,带动了一个超过20万亿元的公共采购大市场。徐焕东认为,引导政府采购领域规范发展,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公开

3.招标采购工作遵循的法律有哪些

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招标采购方式内外有别 在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出现两者相混淆的情况。将二者适用条件生拉硬扯,以一个标准统为一体,极其影响采购执行效果,有故意设障碍、拖延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效率之嫌,从而使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大打折扣。

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言,二者不同点表现在:

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来说

程序复杂 从公告、招标到投标、开标、评标到中标结果确定,都依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繁杂。

采购规模大 这种采购多属于集中性采购,将各种需求相同的采购对象集中起来,采购资金要求达到一定规模,以实现规模效益。

竞争性强 将采购对象集中起来,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和竞争性。

耗费时间长 由于从公告发布、投标人响应,评标到签订采购合同,要准备许多文件资料,耗费时间长。

具有局限性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公开招标方式显得无能为力。

相反,对于邀请招标方式来说,既弥补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缺陷,又发挥了招标的优势。一是采购人在有限的范围内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二是无须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只要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三是不像公开招标那样,时间有限制,招标时间大大缩短。四是程序简约,招标费用也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有实际情况的需要又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大家知道,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是采购人的首选,但是它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没有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则明确两种选择:一种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表明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形。二是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点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通过限制投标人以达到经济效益目标。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的实质性内涵,坚持内外有别,切忌张冠李戴。多多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采购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急采购人所急,想采购人所想,尊重采购人的选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时效,实现采购效益和效率“双丰收”。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跟标采购有什么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你是要考招标师吗?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称最后冠以“法”,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国。 大家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这里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我们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法规 法规分为两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名称一般条例、实施条例等。

比如工程建设领域,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也有个别的是实施办法。

(3)规章 规章也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

名称上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等。

部门规章在本部门内具有约束力。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一样。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名称上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A.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法规 (2)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

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

公开采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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