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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时间:2021-05-09 07:30
本文关于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笔记,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学习教育法规读书笔记(2篇)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by4uy6 学习教育法规读书笔记(2篇) 学习教育法规读书笔记(1)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

2.法律法规与小学教育心得怎么写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

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何时止?

3.小学生法制教育知识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O(∩_∩)O哈!希望可以帮到你

4.求一篇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最好300字 我是小学生

加以修改就好!希望你满意!!! 如今十二岁的小学生,还能背出几条他们当年遵守的《中(小)学生守则》,“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同学”,这些简单、朴素的条文,曾在无数人的学生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今年秋季开学,“老”《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完成了多年的历史使命后,首次被“刷新”了。在新的《守则》和《规范》中,增加了许多新鲜词汇,体现了与时俱进。

缘何“更新”: 从新的《守则》和《规范》中,我们突出感受到的是以孩子为本,是与时俱进,是切实可行。比如,由于让学生自尊自爱,很重要的一点是珍爱自己的生命,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并不被伤害,因此《守则》中有了“珍爱生命”的要求;鉴于网络飞速发展对学生产生的影响,《规范》中添加了“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的内容;考虑到在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形势下,学生的一些作业可以由几个同学一起研究讨论完成,因此,《规范》中在完成作业的条款中删掉了“独立完成”的要求,等等。

这些修改贴近了学生实际,顺应了时代发展。 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守则》和《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需要修改;有的则需要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补充新的条款。此次对《守则》和《规范》的修订,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中小学生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修订过程中,教育部先后组织北京、上海、河北、福建等地的校长和专家进行了研讨,并分别召开了各年级的学生座谈会。 新《守则》之所以将原《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合二为一,记者从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了解到,主要是由于中小学阶段是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关键期,这一阶段学生的生活、学习环境比较相似,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行为的要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也是较为全面的、原则的、基本的和切实可行的要求。

因此,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中小学生教育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角度考虑,颁布一个《守则》对工作更有利。 为什么有了《守则》还需要《规范》配套?记者了解到,《守则》从大处着眼,对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规范》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规范》是对《守则》的细化,两者应结合使用。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差异和学习、生活环境的不同,《规范》仍保持两个。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20条要求比较基础,第1条对学生如何对待国家、人民、党和社会方面提出要求;第2条至第7条主要是对学生社会交往方面的基本要求;第8条至第14、19、20条主要是对学生行为养成方面的具体要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仍为5个部分共40条,基本概括了中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一部分是针对学生自身提出要求;第二部分是对学生善待他人提出要求;第三部分是对学生在学校中遵规守纪、勤奋学习提出要求;第四部分是对学生在家庭的行为提出要求;第五部分是对学生在社会上如何遵纪守法提出要求。 新在哪里? 新《守则》和现行的《守则》相比,有如下变化: 保留的内容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努力学习,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知错就改,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积极参加劳动”等。

调整的内容有:将“勤于思考”改为“勤思好问”,将“遵守国家法令”改为“遵守法律法规”,将“遵守学校纪律”改为“遵守校规校纪”,将“遵守公共秩序”改为“遵守社会公德”,将“诚实谦虚”改为“诚实守信”,将“对人有礼貌”改为“礼貌待人”,将“生活简朴”改为“勤俭朴素”等。 增加的内容有:“增强法律意识,热爱科学,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珍爱生命,注意安全,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言行一致,生活习惯文明健康,孝敬父母,互相帮助,关心他人,有责任心,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等。

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变化主要有: 删除的内容有:“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对外宾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在完成作业的条款中删掉了“独立完成”等。 调整的内容有:将“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改为“尊重残疾人”;“大胆发言,不懂就问”改为“积极思考,大胆提问”;“课间做有益的游戏”改为“课间活动有秩序”;“不乱扔果皮纸屑”改为“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等。

增加的内容有:“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珍爱。

5.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12、施打、吸用麻醉药品。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13、赌博罪。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14、毁坏公共设施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15、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 19、《通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1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7.小学生法制教育内容..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一)在小学阶段,进行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

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2.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3.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5.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6.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二)归纳小学生法制教育基本任务大致三部分: 一部分是通过各种教育帮助小学生逐渐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包括有“2.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3.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以及“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中的“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对于小学生而言,可能是比较抽象的;单纯的灌输可以达到先记住,后理解的效果。但是,如果能与“5.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6.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教育内容有机结合,互为呼应,都会起到增进理解、加深印象促进“知情意行”的交互作用。

而更能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和“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以及“整合性”的原则精神的部分:即“5.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部分和“6.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的部分,实际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在可操作方面,完全可以通过有目的的相关教育,实现上述教育内容要点的达成。这一部分内容,有理由成为小学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实用价值且教育适用性最高的部分。

本人以为“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了解“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和“6.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的“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则是法制教育成效体现在每一个学生身上并使其因此获益,当是法制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标准,也是实施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

(三)各年级实施内容要点或任务分布 例如:“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我们可以考虑根据小学生乐于参与的群体性较强、趣味性很浓、灵活多样的游戏活动的特点,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指导,引导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切身体验了解规则的作用和意义,在活动在学会尽快熟悉规则并更好地利用规则,进而学会通过协商约定规则和采取群体约束力处理破坏游戏规则或扰乱游戏活动秩序,学会在活动中守约与变通以及调解争议化解矛盾,从中领悟,形成认识,伴随其生活经验的不断积累,而更渐全面地“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更深切地懂得“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更清楚地知道“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8.有关小学生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很多,可以搜一下

9.教育法律法规

答:《教师法》第八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老师公开道歉,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不过建议你还是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再起诉。

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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