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好老师78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3.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
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教师按公务员对待,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
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形成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与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结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大特点:(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为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决定其权利和义务。
(2)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相对人一方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
而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关系产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双方主体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约束较少。
(3)此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等的。而实行教师聘任制,就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约合同,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师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体。而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当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权对于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革新意见。
并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来实现。(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保险等权益及保障。
(3)进修权,即教师有权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学校交流活动。(4)结社权,即老师有权参加教师组织并参与其他依法令规定所举办的活动。
(5)申诉权,即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诉。(6)专业自主权,即教师教学及对学生辅导,依法令及学校章则享有专业自主权。
(7)拒绝权,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教师可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8)其他依法应享有之权。
[1] 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一系列义务,诸如遵守聘约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
我国《教师法》虽然已颁布实行,但其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无明确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待于详细而规范的法律行为落实。
学校管理机构与教师之间的权利。
4.要《老师保护法》全
"教师保护法" 前一段时间的海淀艺校侮辱老师的视频事件刚结束,最近惊闻湖北湖北安陆学生杀老师<该年轻教师只是教育他的学生不能在课堂上看小说>。
老师体罚甚至打骂学生不对,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那反过来要是学生打老师了呢?不管责任究竟在谁,全社会所同情的都是学生,理解的都是家长。无论学生对错,指责的都是老师。
好像学生都是受害者,特别值得同情,而老师都是违法者或者肇事者,都值得谴责和批判。这样做是否有失公平,是否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教育?如此继续下去,将会培养出怎样的学生?也正因有社会的娇惯与默许,才使得有些学生更加肆无忌惮地敢于打老师,使老师身心俱受伤害而无处伸冤,而这种怂恿与放纵更加不利于对学生的转化教育。
是学生的错,就应该让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起应负的责任来,这才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应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教师的身心健康,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教师是指战斗在教育一线岗位的人民教师。
第三条 教师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成年教师工作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年教师应当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城乡,依法平等地享有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保护教师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教师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五条 保护教师,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教师。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教师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保护 第八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行政方针,实施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注重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关心、爱护教师,对教学能力有欠缺的教师,应当采取培训、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下岗等简单粗暴对待。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身职业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更年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与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教师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教学负担。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学生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教师实施打骂、或者其他侮辱教师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教师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关心教师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教师健康的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教师等接受义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教师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教师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当地旅游景点对教师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教师,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教师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以上纯属虚构,请勿当真。
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5.教师违反了那些具体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教师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6.有什么法规或者规定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定,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国务院于2001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倒》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又为赚取建筑市场高额回报,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这一现象在起步规模小、资金不足的民营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没有资质的施工人使用具有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形式很多,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形式有:无资质的施工人 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人,无资质的施工人与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在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
对此类行为应予以严格禁止。
7.我老师到底涉及了哪些法律
1、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
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2006年《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的规定,禁止组织集体补课、有偿补课的行为;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补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等等。
可在当地的教育局投诉或向新闻媒体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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