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投资商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2.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3.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太多,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考虑。举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其他: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办函[2003]8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4-国务院关于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0]27号)
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5号)
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9号)
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8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第11号)
1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l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2号)
1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16-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7-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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