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证券投资业协会从业人员新增,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2日讯:
1.证券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管理 职业行为规范的自律规则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
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是什么样的
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 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方能从事相应的证券活动。 概括地说,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 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 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 相关机构不 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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