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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5日讯:
具体收到法院传票诉讼状为准,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扩展资料
2011年6月15日,陶某因买船缺乏资金周转,找朋友周某借钱,周某随后通过银行向陶某打款5万元。当月28日,周某去陶某家要求陶某偿还该笔欠款。双方协商后,因陶某不会写字,由周某代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并约定借款在两年以内还清,陶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
事后,周某在向陶某主张还款的过程中,陶某将借条撕毁。周某拾回被陶某撕毁的借条并粘贴还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陶某则以借条系粘贴为由辩称该借款已经偿还。
庭审期间,双方对于借条被撕一事也是各执一词。周某称,虽然还没到两年的还款期,但他认为陶某还款能力越来越差,便多次向陶某催收欠款未果。2012年的一天,他再次到陶某家讨要欠款,其间陶某让他把借条拿出来复印一下。复印完成后,在他要求陶某返还借条时,陶某拒不承认有借条。
后来他在客厅垃圾篓里找到了被陶某撕碎的借条。争执一夜未果后,他于次日凌晨1点打电话报警,早上又到交巡警平台报警。警察建议他到法院起诉,法院称约定还款期未满,故他于两年后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陶某则辩称,自己已将5万元打入周某儿子的账户。还款后,周某将借条交给了自己,并当场撕碎。但在第二次法庭询问时,陶某又改口是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了5万元欠款。
法院审理后还查明,周某与陶某之间除该笔借款关系外,尚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从双方借贷往来记录分析,双方的借贷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借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维持原判,由陶某偿还周某借款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网欠钱不还撕碎借条想抵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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