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复星业主基金的pe投资模式,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2日讯:
1.PE的运作模式有哪些
(1)公司制①是一种法人型的基金②其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者有限责任制投资公司③优点: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④缺点:无法规避双重征税问题,并且基金运营的重点事项决策效率不高。
(2)信托制①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②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组成决策委员会实施,共同进行决策③在内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保管与风险隔离,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和变现退出。
④案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3)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基金是国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GP)掌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GP通常只出总认缴资本的1%-2%★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前商法和市场条件基本成熟(责任编辑:侯仁凤)。
2.VC,PE和天使投资是什么意思
1.VC,风险投资(英语:Venture Capital)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
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
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风险投资公司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获取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被投资公司)。
风投公司的资金大多用于投资新创事业或是未上市企业(虽然现今法规上已大幅放宽资金用途),并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为目的,仅是提供资金及专业上的知识与经验,以协助被投资公司获取更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长期利润的高风险高报酬事业。
2.PE,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
简单的讲,PE投资就是PE投资者寻找优秀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注资其中,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此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利。
3.天使投资,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
此词源于纽约百老汇,1978年在美国首次使用。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人士,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风险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属于自发而又分散的民间投资方式。
这些进行投资的人士被称为“投资天使”。用于投资的资本称为“天使资本”。 天使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再根据天使投资人的投资数量以及对被投资企业可能提供的综合资源进行投资。
区别
1.投资者不同
天使投资,一般天使投资人一般是事业比较成功的个人,大都属于个人行为,有时还会是一些小的资金公司运作。
VC与PE,一般都是企业行为。
2.投资金额不同
天使投资,投资金额不限,少则几万,多则几百万,要看投资人的实力和投资项目需要的钱。
VC与PE,投资金额多在1000万RMB以上,有时会有几家VC联合投资的情况,投机金额可能是亿级别的。
3.介入企业节点不同
天使投资,一般在公司初创、起步期时期进行投资。
VC,公司发展中早期,有了比较成熟的商业计划、经营模式。
PE,一般是Pre-IPO时期,公司发展成熟期,公司已经有了上市的基础,达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
4.是否介入公司管理
天使投资,一般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并会做到密切的监督。
VC与PE,一般都不参与公司管理,但对公司经营团队要求很高。
5.退出机制
天使投资,一般在企业模式成熟以后,就会卖给VC与PE。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险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使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股权投资
3.pe vc是什么意思
VC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顾名思义风险投资必定是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
PE私募股权投资 (Private Equity)的缩写,俗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它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是,PE主要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也有少部分PE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PE一般关注于扩张期投资和Pre-IPO的投资,注重与投资高成长性的企业,以上市退出为主要目的。希望企业能够在未来少至1-2年、多至3-5年内可以上市。
4.一张图读懂PE/VC和天使投资的区别与联系
1、VC、天使投资人、PE这三者的区别并不仅仅体现于时间的先后,不同阶段的投资往往是由不同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的金额、来源以及投资者的关注点都有差别。在大众语境中,angel/VC/PE三者都可认为是VC,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风险投资,在国内官方又叫创业投资。而从严格的概念上说,PE(Private Equity)指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资产,所以PE的涵盖了angel/VC并具有更广阔的范畴。简单点说,VC是风投,可以合伙,一般不会满额出资,并且一般都只投前期,收益了就撤。天使看具体的项目,可以满额投资,但有分阶段。PE投资的项目一般都是商业模式成熟,也具有一定的规模,投资额往往都比较大,一般都要千万美元以上。
2、天使投资人又被称为投资天使( Business Angel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或者机构,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属于一种自发而又分散的民间投资方式。天使投资人自己组织成的天使团体或天使网络目前正不断扩大,以分享研究成果和集中资金针对性。所谓的天使投资是一种概念,所有有闲钱愿意做主业外投资的公司或个人都可以叫天使投资者,他们更多参与早期容易参与的项目,也有天使敢于投资大项目,不过一般受资力和个人能力范围限制或各种因素干预而不能如愿,即私募股权资本PE所做的事情。
5.EPC+F项目模式是什么意思
Epc 是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F模式是应业主及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F为融资投资。
EPC+F即融资,EPC即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或者协助业主获取中国甚至国际融资以启动项目,该模式是未来国际工程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即应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即便投资人是项目所在地的国企(含平台公司),项目性质也是企业投资,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为项目单位(同时也可以是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扩展资料:
在“EPC+F”模式下,除政府方外,一般涉及三大主体:地方国企、EPC承包商和合资公司。地方国企即前文所述项目建设单位,EPC承包商则是通过招标程序取得特定项目承包权的经济实体。
对于“EPC+F”模式而言,政府方和地方国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同时不能违反建筑法对于EPC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要求。
为此,EPC承包商(或其关联单位)需要通过与地方国企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以双方共同注入资本金的方式部分解决特定项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难题及EPC承包商的合理关切。
6.资产证劵化中pe需要做什么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日益增多,创新形式多样,近期“PE+上市公司”的投资模式引起市场广泛关注,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了交易所问询函。对此,证监会在6日的例行发布会上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表示对“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监管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尽可能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同时,为防范该种投资模式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将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证监会表示,PE机构通常会获取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成为不足5%的小股东,另一种是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如第二大股东。然后PE机构和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设立公司等方式搭建并购平台,或者双方直接签订市值管理协议或并购顾问协议约定利益分配方式,捆绑成利益共同体。PE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战略寻找并购标的,进行控股型收购。最后,二者联合管理并购标的,并在约定时间将其出售给上市公司。
并购基金结构复杂多样,通常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PE机构与上市公司充分分享对并购基金的管理权限。PE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并兼任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可担任有限合伙人(LP),也可与PE机构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可参与出资,成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剩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对外募集。
“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PE机构和上市公司联合运作。PE机构和上市公司深入合作,通过成立并购基金或签订市值管理协议绑定利益主体;第二,此类投资模式设立并购基金进行收购属于杠杆收购,双方只需根据项目进度逐期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由外部募集,从而达到扩大杠杆的目的;第三,以退定投。PE机构在投资之初就锁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减少未来并购时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对于这一模式受到广泛关注,证监会认为,首先,近年来股权投资行业深入调整,企业上市通道仍是一种稀缺资源,PE机构通过IPO的方式退出受阻,并购成为又一退出通道;其次,这种投资模式有利于企业借助PE机构在财务顾问、选择优质项目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基于产业整合意图的并购。
证监会表示,“PE+上市公司”模式作为市场创新,有利于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化发展,有效整合各类市场资源,促进上市公司积极利用并购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同时,并购基金通过外部融资,放大杠杆,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对于PE机构来讲,提前锁定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提高了PE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最后还能分享上市公司重组整合收益。
但是,部分并购基金对资产的增值管理仅仅是实现高额回报的一种手段,利用“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单纯以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为目的,追逐市场热点寻找标的,未充分考虑与上市公司主业的整合和日后发展方向。虽然在短期内上市公司股价上升,但长期重组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同时,“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中,PE机构与上市公司绑定利益主体,容易导致上市公司高管为实现自身利益,不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损害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为代价,通过制造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利好消息,制造炒作题材推高股价并从中套利,不着力发展主业,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另外,由于和上市公司是合作关系,PE机构在接触项目的过程中掌握到的内幕信息要比以往深入得多,一定程度上知道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和方向,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隐藏了巨大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证监会表示,对于“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的监管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其在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和升级中发挥正面作用。同时,为防范该种投资模式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现象,将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下权益变动、签订市值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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