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投资工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9日讯:
1.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的多少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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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 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联合发布了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武汉市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证字[1997]326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武发[1998]17号)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进入有限责任公司作价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者; (四)已经通过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国家、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依据认定高新技术。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它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一)武汉市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申请书;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等。
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有效证明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它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
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它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股东与其它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已经申请了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视同非专利技术,该成果作价入股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技术出资方必须在收到授权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公司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必须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个人所得税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技术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对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2019高新技术企业的有什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所得税率优惠,一般企业是25%的税率,而高新企业可享15%的优惠所得税率;
第二是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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