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招投标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是题目}不知道哪个兄弟知道怎么答不,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8-01日讯:
(1)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是: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合同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其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A公司的违法行为是
第一,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其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有质量问题的B公司,可见A公司是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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