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选择,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12-08日讯:
中国外资2013年1月下总第281期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3.1.170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选择复旦大学法学院金思妤摘要:我国在2011年4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我国台湾地区则是于2011年5月正式开始施行修正后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两部新法针对知识产权之特性依事件类型均设有特别之选法规定,本文比较两者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选择作比较,并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法完全涵盖之情形,提供思考与解释上的方向。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受请求保护地一、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选择(一)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台湾修正后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符合国际间普遍采用之“受请求保护地法”原则。该法草案条文之说明部分阐明:”知识产权,无论在内国应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者,如专利权及商标专用权等,或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权及营业秘密等,均系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之权利,其于各国领域内所受之保护,原则上应以各该国之法律为准。”爰参考意大利国际私法第五十四条、瑞士国际私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等立法例之精神,规定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其成立及效力应依权利主张者认其权利应受保护之地之法律,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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