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题 张三和李四约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1-18日讯:
(1)不能。双方有口头达成约定,约定合同的履行日期是8月20号,属于附期限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需满足期限要求的,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并不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李四不能根据双方约定要求张三承担违约。
(2)可以。自期限达成时,合同成立。如果张三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就应当对未交付名画承担违约责任。
(3)我认为李四能解除合同。
本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都对合同约定的事实承担相应义务,张三交付名画,李四则给予相应的价金。由于张三在8月16日将画卖给王五,所有权发生转移,那么就存在与李四约定的合同标的不能实现,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有足够理由证明对象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所以李四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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