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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相关知识

时间:2022-04-08 04:09
本文关于财务税务相关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4-08日讯:

出口退税的相关财务知识:


1,出口退税公式:



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额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2,出口退税政策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3,【出口退税流程】
    


“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凡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件,购进原辅料件,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
  “免、抵、退”税的货物范围: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自批准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有关资料到审批中心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备案,未办理退税登记备案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办理退税登记时需提供如下资料(各一式两份):
  1、工商局特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海关注册登记簿复印件;
  4、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证明。二、出口退税的申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证件按月报送税务机关退还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需要附送的资料
  1、外贸(工贸)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税务机关统一要求的格式);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9)《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10)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退税申报软盘)。
  2、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5)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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