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税务稽查 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稽,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4-14日讯:
稽 : 停留,考核,计较
停留:稽留。稽滞。
考核:稽核。稽查。稽考。无稽之谈。
计较:反唇相稽。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方法:(1)顺查法:凭证、账册、报表;(2)逆查法:报表、账册、凭证;(3)联查法:对报表、账册、凭证有联系的内容、数据相互对照检查;(4)侧查法:根据有关人员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的检查的一种方法。
税务稽查证据的搜集主要有哪些手段、方法?
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被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对涉税犯罪被查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意义重大。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税务稽查工作中各种证据的收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物证的收集方法 收集物证的方法主要有: 第一,勘验。 第二,检查。 第三,固定和保管。 二、书证的收集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收集书证并不困难,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就很难发现和提取。如有的税收违法与犯罪分子采取密写的方法进行税收违法与犯罪活动,这就需要运用具有显现、固定书写内容的科学技术手段;有的利用少记收入多记支出和销售不入账、乱摊费用等手段偷税,给收集提取证据带来了一定困难,就需要有熟练的查账技术手段等。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税收违法与犯罪的方法愈来愈趋向技术化和隐蔽性。如有些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违法与犯罪分子传递信息情报,运用显微摄影的方法把文字或符号藏在一些公开发行的书刊的文字或标点符号里。对这种书证,要单凭肉眼直观地发现它,是不可能的。如果懂得运用激光等类仪器,发现和收集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只要把激光的摄像镜头放在书本前,并翻动书面,不论“秘密”藏在哪个笔画或标点符号上,电视屏幕上很快就会显现出来。 书证是最容易伪造和变造的。所谓伪造书证,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作逃避税务稽查的证据。诸如伪造各种证件、文书、合同、信件、发票、收据、账册、记账凭证等。所谓变造书证,是指对原来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涂改、增删、剪贴,将其内容加以歪曲和篡改。比如涂改账册、收据、发票上的数字,涂改姓名、篡改文件和其他内容等等。由于书证有可能伪造或变造,所以,税务稽查部门对收集的书证不可轻信,应认真进行审查判断。 三、音像证据的收集方法 四、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 第四,证言的内容。 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是由被查人提供的。由于被查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这种证据有以下特点: 其一,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有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情况。被查人是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追究责任的人,他对于自己是否税收违法与犯罪以及具体过程和情节,税收违法与犯罪前后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最清楚的。只要税务稽查人员询问的策略正确,方法得当,被查人一般会讲出自己是否有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以及税收违法与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结果等等案件事实。税务稽查人员根据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就可以了解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的全貌。从这一点来说,被查人陈述和辩解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 其二,被查人陈述和辩解具有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被查人随时可能“翻供”,推翻自己所作陈述和辩解。根据这个特点,在收集运用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这个证据时,应当全面分析被查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所有陈述和辩解,研究其翻供的原因,以判明其证明价值和真实性。 其三,被查人陈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很大。被查人在各种心态影响下,往往所作的陈述真假混杂,有真有假。税务稽查人员和稽查部门的审理人员应当耐心地听取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认真地分析和进行查对,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予以采纳,或者有理有据地进行揭露和批驳。决不能一听到陈述和辩解就认为被查人态度不老实,是无理狡辩,随意加以否定;也不能轻信被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全是事实真相,随意加以肯定。 六、鉴定结论的收集方法 在税务稽查一般过程中,鉴定可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人则由鉴定部门负责指定。不管专职鉴定人还是非专职鉴定人,不管是由税务稽查部门指派还是聘请的,或由鉴定部门指定的,作为鉴定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确实具有解决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或技能。这是由进行鉴定的目的决定的。因为要解决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中的某种专门性问题,才需要鉴定人。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将成为税务稽查部门认定案情和处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如不具备解决该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理所当然地不能充当这一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的鉴定人。为此,我国法律规定,技术鉴定必须有技术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人担任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无利害关系,并且作风正派,能保证正确地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因为,如果鉴定人是本案被查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他就很可能受利己思想的支配或碍于情面,不能进行公正的鉴定并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人存在法定回避的情况时,应予回避,即被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首先应自行回避,如未自行回避,税务稽查部门有权请他回避。 七、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方法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为:一是由税务稽查、审理、执行人员主持制作。税务稽查一般过程中的勘验、检查,在税务稽查环节是一种税务稽查行为,应由税务稽查人员进行。虽然在必要的时候,税务稽查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他们应在税务稽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笔录,无论由何人书写,也应由税务稽查人员主持,以利于全面准确地记载各种情况。审理环节审理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检查的税务稽查、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制作,并应与勘验、检查同步进行。二是应邀请见证人、被查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检查和笔录的正确制作,应当邀请与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现场访问知情人,以防止其事后对勘验、检查笔录提出异议。被查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进行。三是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为了确保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准确,保证有关人员对勘验、检查笔录负责和便于核查,参加勘验、检查的人、见证人和被查人,都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现场盘点、现场录音、现场分析、现场检验、现场绘图等。 八、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子证据具有动态连续性。其他各种证据包括物品、文书、痕迹大多是以静态的方式来反映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情况的,因此只能反映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真实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而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所反映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某一程序在将其运行以后才能发现最终有意义的结果,否则只是一些无意义的符号。二是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量极为丰富。一张3.5寸软盘储存的文字即可达到数十万字,而一张光盘储存的图像信息可播映几个小时。巨大的信息量为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稽查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来源。电子证据一般具有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传送和运输方便的特点,只要保存好各级存贮介质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也易于使用,收集时便于操作。 收集电子证据的一般方法是:从数据处理系统中收集和提取已存储或处理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收集并提取在数据处理系统中已存储或处理的数据,是在计算机化环境中获得证据的最重要的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数据能够在可移动的有形载体中找到,如磁盘、磁带、卡带或纸带等。有时数据是存储在硬盘设备里的。一般来说,收集、提取数据处理系统中已存储或处理的数据,首先要进入并搜录计算机主机系统,其次才能对数据进行收集和提取。而此种进入计算机系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检查,计算机系统的智能性和敏感性决定了随意一个指令的输入,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合法范围内的数据及个人受保护不公开数据界限范围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在自觉与不自觉间便超越了收集范围。特别是如果数据载体不能被取走,不能在稽查部门的计算机中被鉴定,而应用检查中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分析,那么调查与扣留那些涉嫌税收违法与犯罪的计算机装置的权力到底能达到何种程序,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不明确的。只有少数国家的法律明确地表明,在执行调查和扣留的权力时,可以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但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却禁止那些仅仅为了收集很少数的数据而全面扣留数据载体或全部计算机装置的做法。我国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其他证据的收集办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如封存、扣押或调取具有账务性质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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