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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

时间:2022-05-24 00:29
本文关于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5-24日讯:

感谢邀请。

1.强直性脊柱炎,要看具体疾病情况,如果轻微还有机会购买重疾险或防癌险,医疗险大概率除外。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我写过一个专题。

这个条款具体应用非常复杂。

简单的说,你这个问题描述的情况,如果两年内出险,几乎肯定被拒保赔或解除合同。

两年后出险,如果与脊柱相关,会拒赔,如果打官司,看法官对病情的理解,如果是既往症,还是拒赔的可能比较大。

如果两年后出险,出险部位与脊柱无关,并且没有明显病理报告支持其相关性,如果打官司,赢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最后一种是保险法保护用户来说权利,避免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理由拒赔。

但这并不保护恶意(故意)骗保,并且既往症依然是不能依靠两年不可抗辩来支持理赔的。

3.无论怎么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涉及打官司,那么就看法官的理解,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是遗漏了告知,可以进行补充告知。当然这样的话可能直接被保险公司拒保。

医保卡病历都是非常容易查到并且一般肯定会查的一个理赔资料,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打官司的准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

一、关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二、关于2年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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