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6-09日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有以下几种: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查封、扣押财产。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不过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至少应该包含监管原则目标,监管组织体系以及监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
网上银行的监管法律应当是多层次的,其中可以包括:1、法律法规:纯网上银行作为网上银行的发展趋势要求对其监管留有空间,要求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所以,制定一部《网上银行法》较之对《商业银行法》的不断修补更为妥当些;2、监管条例:主要是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作为行业行政法规,它的制定应具有概括性、开放性和可兼容性,不宜过细、过全、过准;3、指引公告:对监管当局目前基本认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风险管理手段等,或者那些如果不加以适当的管理,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项目和规范,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检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细则更多地侧重于将对发展比较成熟的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予以程序化,具有完全可操作性,内容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的报批报备手续、业务程序、必要的基本技术指标、量化标准等;4、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潜在的、监管当局认为有可能扩展但是不确定的风险因素,采用警示的方式,为网上银行传达必要的信息。
上述是银行监管体系的大体框架,在宏观掌握它的框架的同时,微观内容的设计也同样重要,而且微观上设计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是制度建设的核心。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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