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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时间:2022-10-22 10:44
本文关于租赁合同法律问题,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0-22日讯:

答复如下:
一、租赁合同协商解除后,又约定移交房屋时间以及逾期搬离房屋内设备的处理,双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若承租人未在约定的移交房屋时间内将房屋内的办公设备、机器等物品搬离,实则占用了出租人的房屋,影响出租人的正常管理使用,承租人对出租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若承租方逾期搬离,办公设备、机器等视为遗弃物,出租人有权无偿处理”的内容,实则属于违约责任后果的约定。违约责任属于法定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
违约责任是为了保障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以及实现订约目的而设置的一种法律规范,责任和权利之间应当基本一致,不能严重失衡。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后果是“违约方丧失价值几千万元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获得无偿处置权”?这样的后果,显然在承租人违约行为的责任范围与出租人权利损害的程度之间严重失衡,出租人所获物品价值远远超过物品占用房屋所导致的损失,该约定显失公平。
三、所以,如该约定内容是被迫签订,承租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承租人可基于被胁迫,或者虽意思表示无瑕疵,但约定内容显失公平的理由,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内容,并依据目前的状况,要求出租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四、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出租人具体的损失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4、租赁期限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6、租赁物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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