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11-06日讯: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全国各级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它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全国各级法院对某一类纠纷的共通问题的认识并加以提炼而来,因此,司法解释忠于法律而又比法律更具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以违章建筑为租赁对象的租赁合同无效
违章建筑本身就不合法,所以租赁违章建筑的合同也就不合法。这个规定可以提醒那些私自搭建了房屋租给别人的房东了,你们自以为稳妥的生意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也许有的房东会想不通:我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子,就算是违章建筑,也至少能遮个风、挡个雨,凭什么让你白得了便宜?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为了公平起见,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就算是违章建筑,给别人用了也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而且使用费一般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来计算。这不就相当于违法建筑合法租赁吗?如果单从收益上看,是差不多,但是例如合同中的租赁期限、违约金等约定,在租赁物是违章建设时就无效了。
二、 一房多租的先后顺序
如果一位无良房东为了骗租金,就一间房屋与多个承租人签订了多份租赁合同,而实际能够租进去的又只有一个人时,谁先谁后?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致的操作规则。司法解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立了三项优先。首先考虑先占者优先;没有先占者时,考虑登记优先;合同都登记了或者都没有登记时,最后考虑合同成立优先,也就是谁先签合同。所以,如果您是承租人,不如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就把钥匙取来并把门锁芯换了吧。
三、 固定装修的处理
房屋固定装修价值的处理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很常见的争议问题。所以司法解释用了很多条款来处理这个问题。归纳一下,大概有这么几条原则:第一,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看装修时是否获得房东的同意,没有获得同意的,承租人自行承担,取得房东同意的,看合同是否正常履行直到期限届满,期限届满的,承租人自行承担,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一方合理补偿。第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看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按照过错承担。例如,一个违章建筑的出租,如果出租人没有告诉承租人这是违章建筑,承租人不知道情况,入住后花了费用进行装修,最终又因为违章建筑被拆除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装修费用就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
四、 转租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的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司法解释针对这一条款的绝对性进行了修正,规定出租人明知转租而不反对即视为认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转租关系中的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没有支付租金导致原出租人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就成为悲惨的受害者人了。因为承租人一直在向二房东老老实实地付着租金,最终却要落得被大房东驱逐的下场。司法解释为了维护这些承租人的权益,特别规定如果承租人愿意为二房东向大房东垫付租金,大房东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垫付的租金,可以折抵自己应该向二房东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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