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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智库2022-11-15日讯:
1、甲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购买一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的适应范围,应当属于无效的行为。所以,商场应当退货,返还手机价款。
2、“偷一罚十”本身属于超市一方确定的霸王条款,依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与损失相当,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所以,即使是双方约定的条款,“偷一罚十”的违约责任明显超出损失过多,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减少。再说,孩子可能是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偷一罚十”的条款无签约能力,对其来说应属无效。故,甲不需要按照十倍的价款支付。
3、乙的做法不正确。甲乙的租赁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乙承租后能不能转租或合租,但是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也就是将用益物权转让。如果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转租,是对出租人物权的侵权行为,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乙与丙合租,实际上是将部分租赁物转租,也就是将部分用益物权转让,也是对出租人物权的侵权,出租人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如果甲收回了房屋,丙可以请求乙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转租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后权利人甲收回房屋,说明不予追认,所以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乙未经权利人甲同意,过错在乙,所以,丙可以请求乙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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