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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智库2022-12-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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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相对,不是代理诉讼活动的合同。
非法律诉讼协议是甚么
指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务;或虽已构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仅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予以解决的事务,对此类事务构成的协议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什么概念
非诉案子。。就是给一些企业做法律事务工做,比如审核合同,和企业法务很像。谈判纠纷处理的。。。。。就是不上法庭打官司
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非诉讼争议的几种解决形式
(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许多不同的解决方式。从决定机制上看,可分作“裁决式”和“合议式”两种。仲裁属于第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由第三方对争议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和和解属于第二种方式,在此种方式下,当事各方借助于第三方努力对争议自行达成解决协议。此外,还有消费者投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消费者投诉委员会和调查专员通常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准则采用不同方式解决争议。 在国际间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机制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中立”的专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据法律规则,特别是根据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做出决定。由于仲裁人的“中立性”,国际仲裁制度在跨国争议的解决中比国家法院系统更具优势。 在调解和和解方式中,调解员的目标是使当事各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他可提议一项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协议的订立。但是,这种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 在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程序中,争议的解决机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国国内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由于各国的消费者组织、商会和贸易协会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针对消费者的调解、和解或投诉以及调查专员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机制下,各种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处理争议。一般由与争议有关的贸易行业中的专家作为决定人,通过他们的专业经验和素养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这种机制往往长于解决一国、一地区乃至一省内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具体的合同争议,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合同争议就面临很大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分类背后也隐含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常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简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约束性建议(binding advice); -调停(intercession); -调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调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议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实认定(fact-finding); -聘请退休法官(rent-a-judge); -简易审判(summary trial); -微型审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显而易见,这些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运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合同争议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见,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形式和运行方面是十分灵活的。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非诉讼争议解决包括所有非经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终决定的约束力特征可将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大致做一分类。它们包括仲裁、调解或和解以及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方案等几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选定一位或多位中间人,即仲裁员,并将争议提交给他们。仲裁员依据相关的规则对争议予以解决,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即仲裁裁决。在国际商务中,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之间的争议。通常的商务合同中都规定了仲裁条款以避免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国际间仲裁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国际仲裁的机构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国际仲裁法律和专门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仲裁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还包括: 欧洲理事会统一仲裁法欧洲公约,1966年制定于斯特拉斯堡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1985年 ; 欧洲国际商务仲裁公约,1961年制定于日内瓦 ; 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诉讼制度最为近似。仲裁员拥有象法官一样的权利,可以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裁决者(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和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程序快捷;国际上有关仲裁及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规范完备;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方自由选择负责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员;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法律;小额仲裁程序费用相对低廉。 仲裁机制用以解决消费者合同争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传统的以解决企业合同争议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严格,费用高昂)尚难于适应小额合同仲裁或消费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仲裁机制面对在线交易实践产生的新的课题,还需要回答并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在线通过点击“同意”按钮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网络空间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员在线从不同的地方“会面”并做出决定) 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仲裁的适用法律;网络空间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电子证据、视听会议、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在线所做的电子裁决的法律效力(电子裁决是否符合国际仲裁法律的要求?);电子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为确保使用在线技术进行国际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规范等。 2、调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调解/和解方式中,争议各方凭借第三方的帮助达成自愿和解。目前,仲裁机构以及类似贸易协会等其他行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提供调解/和解的争议解决服务。 调解/或和解并没有严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则上,当事各方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或和解程序。即使当事方达成解决方案,也没有任何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该解决方案在国外的执行。一般说来,调解或和解的解决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因此在跨境争议中,一项和解协议的订立并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诉讼。如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下的义务,对方可以在该方居住国或设立地国基于合同违约启动法律程序,据此对另一方强制执行调解/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实际的原因使得人们对调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调解机制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调解人通常仅就争议提出和解建议方案,一般并不对方案说明理由,否则其作用将无异于仲裁员或法官,费用自然也会增加。其次,采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当事方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通常在当事方确信自己立场稳操胜券时,往往不会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典型外部环境,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情形,在该情形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将耗费时间并且费用昂贵。 调解和/或和解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包含有调解/和解内容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仅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解规则(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国提出的统一调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调解/和解规(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参考。 典型调解程序包括: 微型审理(mini trial) - 即由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小组,以客观的态度共同听取争议双方进行意见的交换。 半约束性调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双方事先约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调解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决定而诉诸仲裁或诉讼,且通过该种方式仍没有获得比调解决定更优的解决方案,那么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则须承担该等审理的费用。 事实认定(fact finding) - 如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技术鉴定,例如证明数据的真实性等,则可指定一位中立专家审查如文件、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方与获取方之间的合同面临争议情况下,应考虑采取早期调解、善意谈判、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审阅等形式进行争议的预防性管理。冲突管理对期限长、标的金额高的合同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高额-低额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调解员通过调解努力意在使双方在原告要求的数额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数额之间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和解。 底线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争议各方向调解员提出其对和解的底线方案,然后调解员据此在其提议的和解方案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而言,调解的优点在于:规则相对简单、程序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此外,由于在调解和解程序中,各当事方始终能够自主把握争议的解决进程,因此适应于对多种类型合同争议的解决。 调解的缺点在于: 缺乏赖以依据的法律规范,跨境争议的调解尤其如此; 无约束力(non-bindingness) :当事方可随时终止调解,并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提议的调解方案 无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议的调解方案,他们的合意则可视为构成一份合同。如此后一方拒绝履行该调解方案,另一方则可以对方违约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消费者投诉委员会/调查专员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则上,消费者组织、工商协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中立”组织都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有关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方案。在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调查专员或是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在欧盟国家中,调查专员或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为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的手段,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依据国内法规定运行: 即消费者投诉机制和调查专员机制依据国内立法或行业自律准则而设立并受理本国消费者投诉。在投诉机制由国内立法规定设立的情况下,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希腊、意大利或西班牙,这些国家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应能够依赖由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提供的在线投诉机制解决同本国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争议解决:在非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进行采购,所以跨境消费者投诉很少出现,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签订国际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服务商设立地管辖原则,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设立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理应能够处理消费者投诉。但是,国内消费者投诉机构通常只是限于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给消费者予协助。因此就跨境国际合同关系而言,是由服务商设立地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投诉,还是由消费者居住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消费者投诉,目前尚无明确的规范。受理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应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外国法律,这些问题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双方间的争议不涉及合同而仅是基于先于合同的约定义务或由侵权导致的,则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的使用则更需要论证。目前欧盟正试图制定相应的统一法规以对此进行规范。总之,在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冲突规则既包括他们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如来自《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规定,同时也包括欧盟二级立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和《罗马公约》 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共同体法律优先的原则。 无国内法规定环境下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在国内法对设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尚无规范或无完整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机制通常由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发起而建立。适当地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可满足电子商务行业在处理和维护服务提供商同其用户关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投诉机制: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可通过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订立长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现与消费者的合同争议时,获得后者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合作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一项授权使用协议,据此,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在向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同时,授权后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赖标记(trustmark)。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将信赖标记公布并标示在自己的网站上,籍此告知消费者和服务获取方,在出现投诉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服务提供商同时宣布其受该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的约束。 此外,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消费者)还可通过单独协议约定某争议解决机构负责与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但是,在服务获取方为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果信息社会服务商使用格式合同对此进行约定,那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相应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引起争议。此外,在特殊的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也可共同对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机构的选定做出特别约定。 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机制一般采用调解或和解方法。这些方法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易快捷,对投诉方而言费用不高。消费者投诉机制的缺点在于在解决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方面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且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决定无法律约束力 (对商家有部分约束力)。此外,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运行仅限于在消费者投诉机构设立地国国内,依据该国国内法提供消费者投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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