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1-06日讯: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费款,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市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机构。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柰款分离指执收部门(单位)收取费款时,向纳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能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由纳费人将费款直接交入财政帐户的一种征收方法。第四条 票款分离采用以下方式实施:50元以上的费款由执收部门(单位)开具“缴款通知单”纳费人持“缴款通知单”直接到财政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缴纳费款。50元以下(含50元的)的费款由纳费人直接交到执收部门(单位),由执收部门(单位)开具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五条 财政征管机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他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公布纳入票款分离的行政事来性收费项目。
(二)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开设收款处,收款处的具体布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方便缴款的原则确定。
(三)负责印制、发放、审验、核销“缴款通知单”。
(四)负责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款解缴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款解缴帐户。
(五)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被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征管机构票款分离业务的要求开展代收代缴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七条 凡被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纳费人开具“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纳费人按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将费款足额交入代收金融机构。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费款的纳费人,应根据各自职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令其缴纳。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收入计划,并定期向专政征管机构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八条 凡已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单位)应取消原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费帐户,并不准重新开设。第九条 凡已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该项费款。否则,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第十条 纳费人应按照“缴款通知单”开列的缴费项目、标准、金额,及时到财政征管机构开设的收款处办理具体缴费手续。第十一条 纳费人对“缴款通知单”开具的缴费项目、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到财政征管机构咨询。第十二条 对实行票款他离的收费项目,瓜收部门(单位) 未使用财政重管机构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单”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代收银行收取费款未使用套印有“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收费票(收)据,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出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财政部门应及是拨付。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部门(单位)给予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金额10%--20%的罚款,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撤销职务。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第十七条 财政征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款分离管理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市级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第三条 应当缴纳市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入的部门,以及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市级预算收人的项目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地税、国税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市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定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征收和入库等工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入或者影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入。第八条 市级预算收人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人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征或者截留、占用和挪用市级预算收入;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第九条 各级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人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第十条 市级国库库款支配权属于市政府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或者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和国库等,提供与市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市级预算收人的缴纳、征收和国库的收纳、报解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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