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20金融科技行业分析调研报告,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2-03日讯:
一、2020金融科技行业分析调研报告
2018年,我国金融科技投融资达到阶段性高点,随后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有所降温。国内市场上已形成少数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导的市场格局,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广泛,但目前来看,金融科技的融合深度仍然不足,停留在业务表面。随着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金融科技将更多发力于服务实体经济、普惠金融、提高硬实力等方向。
金融科技是金融服务与底层技术的深度融合
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最早是花旗银行在1993年提出的,由Finance(金融)+Technology(科技)合成而来。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央行也参考了上述定义,指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
金融科技的实质就是金融服务与底层技术的结合,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等,打造金融支付、融资、投资、保险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服务模式。
起步较晚,后来居上
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分别为金融信息化、互联网金融、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早在上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开始探索电子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
1993年我国国务院《有关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中国金融信息化提上日程,随着移动通信和物流基建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在全球金融科技竞争格局中处于第一梯队。
中国投资逐渐降温
根据毕马威《金融科技脉搏》数据统计,中国内地金融科技投融资经历2018年高峰,2019年投资额为45亿美元,相比缩减82%,2020年上半年进一步降至6.1亿美元。
市场格局寡头化
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科技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而我国金融科技市场结构趋向少数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导。《2020胡润全球独角兽榜》显示,我国18家金融科技行业独角兽企业估值供给16340亿元。
应用场景众多,应用深度尚不足
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领域应用场景和细分赛道众多,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各有优势,竞争与合作并存。但是目前来看,金融科技在各领域的应用尚存不足,不管是投入产出比较低、技术融合不足亦或是监管趋严,均导致金融科技整体的应用深度不够。
未来随着新基建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将推动金融科技发展进入新一阶段,总体来说,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普惠金融和提高科技硬实力是三大发力方向。
——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科技金融服务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二、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金融发展报告在哪里可以看?
2019年11月19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8)》,对2018年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重点介绍了绿色金融标准研制工作进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编制、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及绿色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工作进展等内容。
该文摘要的公开文档网页链接
人民银行官网可以查询到。
三、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与来自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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