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金融法务多选题 金融行业法务 金融法实务案例分析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3日讯:
一、金融行业法务
法务金融属于什么大类? 法务金融应该属于金融学专业、会计学专业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包括于与其他相关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学习。这样专业的毕业生复合性更强一些吧,就像你读了两个专业那样,从事的职业,应该还是金融,会计相关的,更偏向于对法律要求高的交叉性职业,会计偏于审计。
二、金融法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简单。
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希望对楼主有用。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三、金融法考试简答题
金融法律知识? 为把金融法律知识送到基层社区,将普法工作做实做细,提高公众正确使用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根据《“万名党员进网格 我为群众办实事”民生服务大集活动通知》,结合集团公司日常工作实际,6月4日下午,金宏集团到清河垄塬小区开展了金融法律知识咨询讲解活动。
领导重视,部门联动
金宏集团党支部高度重视此次活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党员、专业律师参与到此次活动中,以金融法律知识讲解为重点开展活动,真正起到了讲解重点突出,讲解内容针对性强,讲解范围辐射广的作用。
广泛宣传,辐射受众
在清河垄塬小区摆置咨询讲解展台,结合志愿服务活动,主要讲解内容包括反洗钱、反假币知识、个人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等群众关心的金融法律常识。活动过程中,共发放宣传折页等材料百余份,受众人数达200人以上。
设置“咨询台”,现场答疑解惑
听取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金融“小麻烦”,为在场群众答疑解惑,帮助他们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广大群众真正意识到学法、懂法、用法的意义,从而提升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增强生活幸福感。
此次咨询讲解活动精准对接群众金融法律需求,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金宏集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坚守“普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将金融普法工作走深、走实,讲好金融法制故事,弘扬金融法治精神,让金融法治之花在社区中绽放。
四、金融法律题库
法律和金融哪个行业更吃香?目前来说最吃香的就是法律 ,金融和医生3个职业了 ,都基本差不多,只要做大做强了都很吃香的。
个人认为 ,还是金融好点,因为法律和医生一想的话都是和死亡之类的打交道,所以还是金融好 哈哈
五、金融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期刊排名?《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 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六、金融法规选择题
金融法规定私人融资多少是违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金融法规案例题期末考试
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1.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3.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4.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5.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能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6.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8.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八、金融法期末考试选择题
金融法院职责?一是金融法官的职能,裁决金融纠纷,依法惩处金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是金融警察职能,对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是金融教官的职能,教育金融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维护金融秩序。同时教育信贷人员做到合同签订合理合法,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并且做好贷款抵押等项业务有关法规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四是金融律师职能,做好金融部门的依法收贷工作,维护金融工作的严肃性,防止国家资金的流失。
九、金融法律事务包括哪些
金融包括哪些?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指标性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
垄断性一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金融机构;二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
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
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
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十、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实务的认识
法学和法律事务的区别?1、从概念上看,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专业学科;而法律事务是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与法律相关的各项活动;
2、从本质上看,法学是一门理论学科,而法律事务是实践操作的活动;
3、从特征上看,法学是静态的,是对法律应然状态的学术研究,而法律事务是动态的,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与操作。以上三点是法学与法律事务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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