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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 法律风险

时间:2023-04-18 07:54
本文关于众筹 法律风险,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8日讯:

一、众筹有什么风险?

谢谢邀请

我认为,众筹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众筹发行人的人品问题。我见过一些所谓的众筹,其实就是一种骗钱行为。打着众筹的大旗,做着集资的勾当。而且众筹完了,项目基本没人管,就是赔钱,发行人却挣了很多筹资提成。

2,众筹要小心洗钱,现在很多众筹项目其实都是为了洗钱,不法收入在合法收入里混杂着,混水摸鱼,为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做掩护,让人防不胜防。

3,众筹要当心变相销售。人家老板就没想和小股东分利益,就是想预先销售产品。这是现在很多众筹的盈利模式,还没开店,东西已经销售一空了。你的投资有没有保障不知道,反正他是挣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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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筹的法律规制?

要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益众筹中信息公开的范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使得信息公开更加科学、合理;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公益众筹平台的资质要审慎把关,对善款的使用与后续问题要监督到位,合理处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平台方要明确其审查义务,对发起人强调诚信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违约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出资人,要赋予其一定条件下的赠与撤销权,并规定冷静期制

三、众筹如何发起众筹?

1 发起众筹需要在一定的社交媒体平台或者众筹网站上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发布自己的众筹项目,向公众展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并请求公众的支持和捐赠。2 发起众筹的目的是为了融资,所以众筹者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融资计划,明确融资目标和用途,向公众提供详细的项目介绍和融资计划,以及对捐赠者的回报承诺。3 众筹的成功需要有一定的社交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因此众筹者需要在社交媒体上积极宣传自己的项目,吸引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如果众筹项目获得了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就可以成功融资并实现自己的目标。

四、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就是《慈善法》对网络公益募捐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黄华鸿说,出台后的慈善法将更好地保障捐赠人和受助者的利益。

同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捐、诱捐,按照《慈善法》规定,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众筹是什么意思,众筹有什么样的风险及作用?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简单来说,就是你想做一件事情,但是没钱,然后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网上筹钱完成这个项目,这就是众筹。其本质就是一群人拿钱干一件事情,吸引有类似兴趣的朋友,一起加入。如果后面这个项目取得成功,并获得收益,参与众筹的用户,也就可以获得一些收益,前提是你要对这个众筹项目感兴趣,初期完成购买,加入众筹。众筹自带风险,这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众筹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的众筹目标后续退款难产,筹客接到的众筹产品因供应链产能问题没能按承诺的时间如期发货等,这些都是众筹存在的潜在风险。

六、众筹和筹众的区别?

众筹是指很多人一起发起的筹备行为,筹众是为很多人发起的行为,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大众

七、众筹为什么存在知识产权风险?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八、360众筹的好处和风险是什么?

360众筹还可以。它是一款网赚平台,新用户注册升级到V3即可开始赚钱,众筹共分为几轮,邀请小伙伴一起参与,收到14次众筹款后,本轮众筹结束,即可开始下一轮。平台没有陷阱,公开透明,用户可以放心使用。

九、京东众筹属于什么众筹类型?

京东众筹是京东金融的第五大业务板块,是互联网金融属性的业务平台。众筹译自 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十、汽车众筹和房产众筹区别?

汽车众筹资金用途是汽车专用,房产众筹资金用途是房产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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