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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高管

时间:2023-04-18 12:06
本文关于金融业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高管,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8日讯:

一、大股东及公司高管转股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企高管薪酬规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透露,一部涵盖所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总规范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这一规范将成为全国所有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指导性意见,并于‘两会’前上交给国务院审批。”该人士表示,高管与职工薪酬水平将控制在10~12倍。(《成都商报》2月19日)

  国有(控股)企业的薪酬终于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从国资委到财政部以及各类国企的主管部门,纷纷表示将对国企的薪酬尤其是对高管的薪酬进行限制或规范。可这些限定和规范,能解决国企薪酬问题吗?

  这份“总规范”还在草拟之中,详细内容尚未确定,公众也无从知晓,但据“知情人士”的说法,“高管与职工薪酬水平控制在10~12倍”将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不难看出,这一规定只能够控制国企内部高管与职工薪酬的差距,却无法约束国企总体薪酬水平的畸高。拿这样的原则去衡量,国泰君安的薪酬未必不符合标准,因为这类国企的薪酬可能普遍很高,高管与职工的薪酬差距可能并不算大。比如,高管年薪500万元,普通职工50万元,就不超出“10倍”的比例,但这样的薪酬水平难道就合理了吗?

  也许,“总规范”还将制定一些“天花板”之类的标准。可是,“天花板”多高才合理呢?前不久财政部草拟的一份方案中将金融国企高管年薪的上限定为280万元,有人说太高了,有人说偏低了。行业不同,效益不同,贡献不同,“一刀切”式的“天花板”无论限定在什么高度,都是蹩脚的。虽然“总规范”之外,可能还要针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细则,但“三百六十行”,总不能行行都制定细则吧。更何况,一个行业内,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高管的能力和贡献也千差万别,怎么能用一个标准去限制呢?为企业职工制定工资标准,难道不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手段吗?

  计划经济时代,国企的工资本来就是政府控制的。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扩大国企的经营自由权,并推行经营激励机制。尤其是近几年,扩大国企经营激励的力度非常大。一些高管的天价年薪,就有很大部分来自“激励”。这本来是为了改变“经营机制不灵活”的弊病,却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收就死,一放就乱,无论薪酬还是经营业绩等其他方面,国企就一直处在这样的“怪圈”之中。实际上,它所体现的是国有体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

  怎么办?根本的办法只能是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政府要放弃绝对控股的地位,让企业真正市场化,这样一来,政府不用也无权独自决定企业职工的薪酬,老百姓也不会对非国有的企业薪酬说三道四。

  前不久,经济学家谢国忠、张维迎等建议,“将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给老百姓”。他们提此建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其实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完善那些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因为国有股票分给百姓后,“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就不存在了,企业的任何决策都不会出现所有者“不在场”的情况国泰君安的“3000人32亿”不就是在“所有者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吗?

  总而言之,“所有者缺位”及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国企的病根儿。这样的体制不改,国企的薪酬就很难“规范”。(盛大林)

三、保险高管任职2021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四、企业高管禁业规定?

《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就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经常公司的财产。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企业高管离职时间规定?

并没有这个时间,不过需要提前说,还得给继任者交接工作,顺利离职

六、国企高管辞职最新规定?

如果是国企高管,提出了离职,那需要对高管进行离任审计和谈话,了解离职的具体原因,然后根据离任审计核查个人在职期间是否存在问题,没有的就可按照高管免职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存在问题的需要纪委调查清楚然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七、银行高管任职最新规定?

1.银行高管任职的最新规定是国家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2.规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近亲属不能有信用不良记录。近亲属不得在拟从事的金融机构当中任职。同时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有在同类金融机构当中任职的经历等条件规定。

八、央企高管退休规定?

按照中组部和国资委的规定,一般来说,央企领导退休年龄是60周岁,视情况可以放宽至63周岁。60岁是央企领导的正常退休年龄,央企的副职领导基本是执行了“60岁退休”这个“体制内的硬杠杠”,基本是到点就退。很多央企正职领导退休也执行了“60岁退休”这个规定。

九、上市公司高管警示监管有啥影响?

是行政警告措施。

高管监管警示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例如:违规减持,占用资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

十、高铁安检规定及标准?

高铁的安检标准---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高铁安检的规定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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