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金融法规考试重点(金融法规考试重点知识)

时间:2023-04-19 08:40
本文关于金融法规考试重点(金融法规考试重点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9日讯:

一、金融法规考试重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金融法规考试重点知识

1.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2.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3.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4.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5.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能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6.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8.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三、金融法规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一、总论 

1、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2、 会计按报告对象不同,分为财务会计(侧重于外部、过去信息)与管理会计(侧重于内部、未来信息)

  3、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核算(基础)和监督(质保) 会计还有预测经济前景、参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的职能。

  4、 会计的对象是价值运动或资金运动(投入运用退出)

  5、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空间范围,法人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持续经营(核算基础)、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必要手段)

  6、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基本分类,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

  7、 会计等式是设置账户、进行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据。

  资产=权益(金额不变:资产一增一减、权益一增一减 金额变化:资产权益同增、资产权益同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也是基本等式,静态要素,反映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据)

  收入-费用=利润(第二等式,动态要素,反映经营成果,编制利润债表(损益表)依据)

  取得收入表现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 发生费用表现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

  二、会计核算内容与要求

  1、 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强的资产。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增加金存款、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等。

  2、 收入是指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和损失,费用是指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是按一定的产品或劳务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是判断经营成果及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3、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

  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会计科目与账户

  1、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

  2、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是合法性、相关性、实用性。

  3、 账户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记录经济业务的。

  4、 会计科目(账户)按反映业务详细程度分为总账和明细账。按会计要素不同可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

  5、 账户的四个金额要素及关系: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

  6、 账户的基本结构包括账户名称(会计科目)、记录业务的日期、凭证号数、经济业务摘要、增减金额、余额等。

  7、 账户分为左右两方,哪方增加,哪方减少取决于账户性质和记录的经济业务,账户余额一般在增加方。

  8、会计科目和账户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分类,两者口径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开设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载体和具体运用。无科目,账户无依据,无自由式户,科目无作用;科目无结构,账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实际工作中,科目和账户不加以严格区分,相互通用。

  四、复式记账

  1、 复式记账按照记账符号不同,分为借贷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增减记账法。

  2、 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借贷哪方登记增加与减少取决于账户性质及结构。

  3、 资产、成本、损益(费用)增加为借,减少为贷,负债、所有都权益、损益(收入)增加为贷,减少为借。

  4、 资产类账户: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权益类账户: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贷方)+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5、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6、 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余额试算平衡法(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   (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试算不平衡,肯定有错;试算平衡,不一定正确(重记、漏记、借贷方向错误、科目错误)。

  7、 会计分录指对某项经济业务事项标明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三要素:账户名称、金额、借贷方向)

  8、 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一借一贷)和复合分录(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多借多贷)

  9、 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要求:同依据、同方向、同期间、同金额

  10、总账(总括记录业务)对明细账具有统驭控制作用,明细账(详细记录业务)对总账具有补充说明作用

  总分类账户金额=所属明细分类账户金额合计

  1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12、应交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等于净利润

四、金融法规考试重点内容

GCP的全名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实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它包括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监察、稽查、记录、分析结果和报告等,临床实验GCP的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五、金融法规试题

《金融法规》针对高职高专学生特点和培养目标需要,从金融业务中需要的法律知识角度出发,以学生未来企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设计和编排全书内容,有选择地将那些从事具体金融业务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法律知识作为知识重点。

全书共分十章,对存贷款业务、金融担保业务、支付结算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期货和外汇业务、信托和融资租赁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具体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清晰、实用的阐述。

六、金融法律法规考试

        金融法律法规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七、金融法规考试及答案

考试猜题技巧,在我理解上应该是猜答案的技巧。由于问题并不详细只能理解为向你分享一下猜答案的技巧。

第一点,在选择题中三短一长选最长,三长一短选最短,就是看哪一个答案最佳突出就选哪一个

第2点如果无法确定哪个最突出,那么一般蒙b或者c概率会大一点。

第三点如果是简答题的话,语文和历史这一学科一般要从材料中找到答案。尽量多写,因为是按点给分。

第4点在文中找到关键句,每一句进行套用不同的句式。

第5点,找准答题技巧,按序号作答。清晰明了,易于得分。

八、金融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关于金融术语的谜语有:

1.人生百岁只留名(打一金融词语),答案是:活期存款;

2.集体通过(打一金融词语),答案是:个人卡;

3.道不同,不相为谋(打一金融机构),答案是:分行;

4.天生我才必有用(打一金融机构),答案是:总行;

5.乔装打扮才露面(打一金融词语),答案是:变现;

6.珍珠如土金如铁(打一金融词语),答案是:贬值。

九、金融法规期末考试

物流金融法规意思是指在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的法规规则。

十、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掌握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关系;掌握金融仲裁、金融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熟悉金融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解决的法定程序;了解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体系。金融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行为规范。

金融法律规范是构成金融法的最基本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十一、金融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

。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 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

 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 备案号: 滇ICP备2021006107号-276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