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集中银行法是加速收款的方法之一,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6-30日讯:
一、集中银行法是加速收款的方法之一
集中银行法,集中银行法是为了缩短从顾客寄出支票到现金进入公司账户并处于可利用状态的时间的一种加速收款方法。集中银行法是指在收款比较集中的若干地区设立多个收款中心来代替通常只在公司总部设立单一的收款中心,并指定一个主要银行(通常是公司总部所在地的银行)作为集中银行,以加快账款的收回速度的一种方法。
二、设立集中银行的目的
银行超柜业务是指超级柜台。
使用的“超级柜台”已覆盖个人开卡、电子银行签约、账户挂失、密码重置、个人结售汇、理财签约购买等8类52项产品。同时,在“超级柜台”上交易,繁琐的签名、打印、回单、交易也有了大大缩减。
“比如个人开卡联动五项签约这项业务,在柜面上办理需要客户协议3份、签名8次、回单3份,柜员6个交易、6份传票、1次联网核查、1次复印和加盖业务办讫章8次;而这些通过‘超级柜台’办理,客户免填单,只需要签名1次和回单1份,柜员1个交易,实现零传票、零复印和零盖章。
三、集中式银行业务
如是招行一卡通,换卡成功后,新卡承接旧卡的入账功能,可以往原卡号转账,入账是在新卡号上的。换卡成功后,新卡承接旧卡除第三方存管业务(备注)、集中式外币银证转账、融资融券、新版B股银证转账、银商转账、银期转账以外的所有业务、账户资料和各项功能,包括代发代扣、代缴费用、老版B股银证转账、银基通、银保通、信用卡关联等与合作方的所有业务,您无需另外办理任何资料更新、修改等手续。
四、银行集中支付什么意思
由财政机关签发拨款凭证,通过金库办理库款支拨手续,将预算资金直接转入用款的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经费存款”户,然后,由主管部门开出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开户行,从其经营存款中,将预算资金转拨到所属用款单位的“经费存款”户。一般每月一次或分次拨付,这种方式又叫实拨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审核机构(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
五、集中银行制度
1、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允许向商业银行直接借款,所以按照《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不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因运转经费不足可以向财政申请借款。 《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事业单位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有专款收支业务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是多个。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后,事业单位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注销,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有特殊专项支出的可以开设特设专户。
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
六、集中行权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领导和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应当包括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权力类别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程序和流程。
责任清单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行政机关编制并予以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完善政府规章和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重要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实行立法协商,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实行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意见,协调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不得发布施行。
第七条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条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众参与。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二)专家论证。分门别类建立专家库,根据决策事项遴选专家,每次参与论证的专家成员不少于3人。
(三)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排查风险源、风险点,对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以及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由法制机构对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等提出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履行前款规定程序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六)行政体制改革;
(七)其他关系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重大事项。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内逐步推行综合执法。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适用全市统一的执法文书。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健全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报告、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制度。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超期不结。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县(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报送、处理、监督、反馈的网络平台,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优化行政审批,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
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实施条件、审批时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全程办理和服务标准化。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企业需要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并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收费主体、依据、项目、对象、标准,以及减收、免除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监测、测评等方式。
行政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行政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种类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行政执法适用裁量权基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并制定实施具体的评议、考核、奖惩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权力制约机制。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行政机关,应当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建立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会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七条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法制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经过法律专业教育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拟任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担任法制机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负责和从事法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人民政府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拟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任职前应当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
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三十条
将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核的结果予以通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一个年度内发生多起违法行政案件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有错案的,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七、集中银行法的优点包括
银企直联最核心的解决方案是打通了银行的CBS系统、OA系统、ERP系统,真正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风险控制、并为企业的管理决策等提供完善的支持。
对接银企直联后,企业想要完成查账、转账、资金归集、报销、信息下载等功能就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财务系统上自助进行操作,而不用再去登录专门的网上银行账户了。
银企直联的主要功能点可以在以下几个场景中体现:
1、可以将银行数据保存并直接导入企业ERP和财务系统中,减少录入工作量,提升信息和数据价值。
2、付款、收款业务处理可以在企业财务费控软件和ERP系统中自动发起和处理,业务系统与银行系统直联,收付款信息自动入账,减少财务人员大量手工录入。
3、可以根据企业自身要求定制开发,提供个性化的管理功能和服务平台,功能定制更加灵活,符合企业支付习惯。
企业申请银企直联的步骤基本如下:
1、目前银行侧基本都有银企直联业务,企业可从银行提交银企直联申请协议,并加盖公章,向开户行(网点)申请银企直联服务;
2、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企业需与银行确定银企直联的连接方式(专线或Internet);
3、企业根据银行提供的银企直联接口规范,完成企业端对接软件的开发,并与银行方系统进行联测,一般一个月左右即可完成联测;
4、联测通过后即可投产上线。
随着云计算加速与金融结合,以本地部署的传统银企直连模式已经加速进到了云模式,即以云计算的方式实现企业系统与多家银行系统的直连.
相比传统网银,银企直联有什么区别和优势呢?
1. 网银与银企直联的区别
简单来说,网银是银行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各种业务,不能与企业系统进行对接,在对资金进行操作的时候,企业每次都需要登陆银行的网银系统,进行手工数据的录入或导入导出,操作繁琐,人力成本巨大。
银企直联区别于网银的重要原因是银企直联可以将企业业务系统与银行系统对接,企业直接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完成各种操作。
那银行为什么会认可企业的操作,自动受理企业的交易呢?我们打个比方,银企直联就相当于银行向企业外派了一个“专职柜员”,对银行来说,这个“柜员”是银行对企业用户的唯一标识号码(有的银行可能是操作员或者客户号),在接入银企直联后,银行就为这个“柜员”建立操作权限,企业产生的所有交易都由这个柜员来负责。
2. 银企直联对企业的优势
1)账务信息银企同步:实时反映账户资金变化状况,便于企业财务监控和决策;
2)集中管理资金:建立资金池,实现资金上下游调拨、归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操作便捷,提升效率:减少财务人员手工操作环节和核算工作量,有效减少差错率,提高工作效率;
4)满足个性化服务:设有标准化接口,方便与企业内部系统实现在线连接,同时支持量身定作,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八、集中银行制
1 中心集中封存户中行是一种银行业务手段,用于保护客户存款安全和提高银行资金利用率。2 中行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中心集中封存账户,一部分客户的存款可以转入其中,由中行进行资金运作,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这可以使得中行在业务运营过程中更加灵活,同时也可以增加客户存款的安全性,减少风险。3 中心集中封存户中行是指中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旨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风险并保障客户存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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