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有哪些,并举例说明,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7-12日讯:
一、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有哪些,并举例说明
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全能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是77: 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80%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这种资产结构存在很大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处于困境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商业银行许多优质客户进入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据统计,2002年3月末,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已达1171家,至2001年期末A股流通市值约为12454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左右。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和便利的融资条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极大地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这也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商业银行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应对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冲击,就必须调整经营战略,实行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事实上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我国的银行、证券商、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严格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经营效益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其原因固然不少,而业务范围狭小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银行是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因为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人,分散金融风险。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条件下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发展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基本条件业已成熟。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分离银行制度对于保证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业只是阶段性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总体上看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首先,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要将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作为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具有健全的市场机制,不仅有完善的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市场信号能够灵敏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情况,而且拥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再次,具有完善的法律环境,拥有健全的法制体系,从法律上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第四,具有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和有效的金融监管。
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在继续深化,在建立现代金融体制、现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例如,商业银行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以及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等,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已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证券市场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我国对宏观经济和金融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实施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看,尽管我国仍存在着一定差距,但在许多方面已经接近基本条件的要求。因此,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有着较大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中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 (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以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让基金上市发行;(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定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7)代理保险业务。通过上述法律允许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已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部分上述业务,但力度还不够,效率还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逐渐放松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和保险业务经营的限制,这种状况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银行业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将难以在国际金融市场立足,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必然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构成严重的挑战。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考虑着手按全能银行方向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并据此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于形势紧迫,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一些规定有必要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当前应当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为试点进行探索,以点带面,实行混业经营,逐步推进全能银行。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情况看选择中国银行较为适宜,这是因为:第一,中国银行是我国海外业务量最大的商业银行,由于受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其在与当地银行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第二,中国银行发展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最大,同时中国银行比较多地参与国际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银行的经验;第三,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运作规范,比较容易进行监管。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门类复杂。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既可以改善这种局面,也可以实现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成为金融集团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如通过并购或相互参股,吸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金融机构,则成为中国工商银行集团公司,下辖相互独立的四个子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投资银行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既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业合一,又能在集团公司之下相互独立核算,甚至单独上市,从而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中国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将都是全能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监管部门有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初衷是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统一监管也将成为一种必然。因为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的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政府已提出将9家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对每个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日本政府则打破银行、证券活动的限制,并成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大藏省则只负责监管法规的制定。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金融机构。在现阶段,则应加强人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适时监管,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二、常见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常识
金融市场有许多要素,可以概括为五个。
1.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即参与者)
最初,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者)主要是企业、个人和货币资金盈余或短缺的金融中介机构。
2.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即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
3.金融市场交易的媒介(即金融工具,也称为金融商品)
金融市场交易媒介是指所有主体交易货币资金的工具。本质上,金融工具包括债务凭证(如票据和债券)和所有权凭证(如股票)。它们有很多种,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可以满足资本交易者的不同要求。
4.金融市场交易的价格(即利率)
在金融市场中,利率是货币、资本和商品的“价格”,其水平主要由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供求关系决定。
5.金融市场交易的管理、组织和交易方式
金融市场管理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中央银行的间接管理和国家的法律管理。
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交易所和场外交易。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信用交易。
扩展知识:金融市场是指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场所的总称,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结合共同构成金融市场整体。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 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亦叫货币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市场、短期存贷款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亦称资本市场,包括长期贷款市场和证券市场。(2) 按交易对象,可分为本币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
三、金融市场工具三个特征
金融资产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亦称金融工具或证券。是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金融资产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论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只有当它们是持有者的投资对象时方能称作资产。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因为对发行它们的中央银行和企业来说,现金和股票、债券是一种负债。因此,不能将现金、 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简单地称为金融资产,而应称之为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来说才是金融资产。例如,持有商业票据者,就表明他有索取与该商品价值相等的货币的权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与投入资本份额相应的红利的权利;持有债券者,表示有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金融工具分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票据、债券、存款凭证均属债权凭证。但在习惯上,这些金融工具有时也称之为金融资产。
四、金融市场的工具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传统金融工具也称基本金融工具,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产生和运用的基础。它是在商品经济社会在货币发挥支付手段职能的基础上,伴随信用关系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库券、商业票据、债券、股票、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按金融工具的期限分类,可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五、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货币运动、信用关系和金融市场活动都离不开它。金融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相互联系,组成具有整体功能的金融机构体系。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银行金融机构组成;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则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界定及分类
(一)金融机构的界定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通常以一定量的自有资金为资本,通过吸收存款、发行各种证券等方式形成资金来源,并通过贷款、投资等形式运用资金,在向社会提供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得利润。金融机构与一般经济单位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共性主要表现为其具备普通企业的基本要素,如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向社会提供特定的商品(金融工具)和服务,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
1.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或普通劳务,经营内容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商品,经营内容则是货币的收付、借贷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与之相联系的各种金融业务。
2.经营关系与活动原则不同。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其经济活动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关系,其经济活动遵循信用原则。
3.经营风险及影响程度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这种风险所带来的至多是因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单个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较小,冲击力不大,一般属小范围的、个体的。而金融机构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具体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面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而一旦发生系统风险,导致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在现代货币经济中必然会危及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会爆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二)金融机构的分类
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类别可划分为: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前者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等;后者的主要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存款而是以提供各种金融工具或特定契约筹资,并通过特的方式加以运用,主要有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2.按照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可划分: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前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后者则是一国政府为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能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设立的。这类机构大多是政府出资,以政府资本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所经营业务与政府产业政策密切配合。
3.按照金融机构业务所辖的地理范围可分为: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前者指业务领域在一国之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后者又可以分为全球性、区域性两种。需要说明的是国际金融机构依据业务性质不同也可分为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机构指的是跨国银行、多国银行、集团银行等营利性金融机构;政策性机构则是指政府间的国际金融机构。
除上所述,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依据。如依据职能作用可分为管理调节金融活动的管理性金融机构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营业性金融机构;依据资本大小和工作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依据组织管理方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作制及国有制金融机构;根据出资的国别,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构等。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的某一金融机构往往同时具备几种类别的性质,如商业银行既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同时也可能是国内银行或跨国银行。可以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及每一类金融机构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不应孤立地绝对地看待各种分类。
二、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作为组织和从事金融活动构,它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1.金融机构是一国资金活动的总枢纽,通过筹集机金,引导资金流向,支持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供求矛盾始终存在,金融机构利用自己多样的类型和庞大的分支机构,通过开展资产负债业务进行调剂:将零星、分散、闲置的资金筹集起来,变成高效、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同时,按照本国的经济、金融政策投入到急需资金的部门,保证了资金的合理流向和使用,以支持经济的协调发展。
2.金融机构是一国调节、管理经济活动的杠杆,是一圆经济健康、有序、稳定运行的保证。
金融机构是联系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纽带,是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寒暑表”。政府各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的运作,可以对国民济各部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政府意图的实现。一国政府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合理设置、科学管理、有效运作,为的是顺利实现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高效的微观金融运作,最终达到金融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目标。
三、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现代金融机构体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目前各国的一般构成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银行。其“特殊”性体现为: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行使宏观调控与金融管理的机构,它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成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依法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它们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同时具有创造存款货币和通过转账结算周转存款货市的功能,通常又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商业银行因其机构数量多,业务覆盖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在金融机构体系中成为骨干和主体,并占有显要地位。
(三)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专门经营规定范围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业的表现。专业银行的种类、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这个名称通用于大多数欧美等工业化国家,英国则称为商人银行,日本称证券公司,其他国家地区也有称为长期信贷银行、实业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债券,少数来源于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和有些国家准许其接受的存款(主要是定期存款)。数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有: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理发行和包销证券;参与企业的创建和改组运动;包销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公债券;经营外币存放和买卖;提供投资与合并的财务咨询服务等。
2.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专门经办居民储蓄并为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类银行以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业务主要是提供消费信贷和住宅贷款,此外也进行投资活动(主要是购买国家债券)。各国的储蓄银行既有公营的,也有私营的,而且名称各异,如互助储蓄银行、国民储蓄银行、信贷协会等。
3.抵押银行。抵押银行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从事长期贷款的银行。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其业务属长期信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以土地为抵押的长期贷款,贷款对象是土地所有者或购买土地的农业企业家;另一类是以城市房屋为抵押的长期贷款,贷款对象是房屋所有者或经营建筑业的企业家。
4.开发银行。专门满足长期建设项日投资融资需要并提供服务的银行。这类投资融资由于投资量大、时间长、见效慢,风险大,虽具开发性,一般商业银行也不愿承担,故多由政府组建,其经营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标,属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划拨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其业务主要是对国内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5.农业银行。专为支持农业发展设立。由于农业信贷也具有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的特点,故多由政府组建,亦属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借入的政府资金、发行债券等;主要业务有农业贷款,担保和补贴等,贷款方面几乎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一切资金需要,贷款种类有农业低息贷款和特别政策性贷款
6.进出口银行。专门提供对外贸易及非贸易结算、信贷等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多为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政策银行,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入资金,业务宗旨是促进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和执行本国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因为政府要在商品输出时承担私人出口和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承担的风险,并通过优惠出口信贷以增强本国的出口竞争力,所以此类银行在经营原则、贷款利率等方面带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除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总称,其类别庞杂、名称众多。以下简介主要的几种: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即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经济关系,对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发行人寿保险单,资金在运用上除保留部分以应赔偿所需外,其余主要投向国债等长期证券。以保险费形式积累的保险基金稳定且数额可观,成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按业务险种分类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其中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一般最大。
2.信托投资公司。专门办理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等。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的活动方式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本并用以购入其他公司的债券、股票,再以购入的证券为担保增发新的投资信托证券。金融信托业在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互助合作性的金融组织。一般规模不大,成员有特定范围,如农村农民的信用合作社、城市手工业者的信用合作社。其资金来源于成员缴纳的股金和吸收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的资金需要。
4.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吸收定期存款、经营耐用品的租购或分期付款售货为主要业务。大型财务公司与投资银行差别不大,同时可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证券,不动产抵押及财务咨询等。也有部分财务公司只靠银行借款和本身资本开展业务而不吸收存款。
5.租赁公司。通过融物发挥融资作用的金融机构。对承租方而言,租赁实质是变相取得了设备贷款;对出租方而言,租赁能较快收回资金,且比直接贷款安全。租赁公司一般有银行所属,制造商所属和独立经营三类,其业务范围广泛,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6.退休或养老基金。该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依据法律规定按期缴纳薪金的固定比例累积而成,雇员退休后可从基金中享受养老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投向是公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企业债券和股票等。
7.证券机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前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责,共同支持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
8.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为条件的货币信贷。典当行不从事信用放款,也不从事货币兑换、汇兑,不进行投资也不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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