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不是法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12-29日讯:
一、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是不是法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 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 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引领新时代的金融革命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作为中国金融监管层发布的重要文件,意在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有机结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正在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深刻的冲击与改变。本文将深入探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背景、目标和影响,以及对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给金融领域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机遇。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服务从传统的线下渠道拓展到了线上平台,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普惠。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监管和风险问题。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范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政策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目标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目标是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责任,推动优胜劣汰。
- 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边界,并防范跨界经营和风险传染。
- 完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协同监管和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规性与透明度,净化行业环境,规范业务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一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进行整顿和淘汰,促进了行业的优胜劣汰,提升了行业的竞争力。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发布还将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向更加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将更加关注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和创新性,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普惠性的提升。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未来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金融机构需要积极拥抱互联网,加大技术投入,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合规性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只有加强风险防范,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共同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防控,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环境。
总之,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未来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互联网金融将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有机结合,引领新时代的金融革命。
三、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次意见的公布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何意义?
谢邀。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正是在这个7月,我从支付宝辞职创业,从一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转变为一名互联网金融创业者。
《指导意见》中,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各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表示“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而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市场有多大呢?有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6年,第三方支付(含PC支付和移动支付)已经从5千亿成长为28万亿,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余额也已经达到1万亿的规模,以余额宝、非标理财、智能投顾为代表的互联网综合理财资产管理规模接近3万亿,且正在高速发展。可以说,整个泛资管市场空间规模高达100万亿。
市场够大,政策支持,互金看起来一片广阔。而后,一系列互金平台的乱象又扎扎实实地给百姓浇了一盆冷水。然后:
- 2016年8月,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省金融办备案
- 2016年10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企业盘整拉开序幕,一些不良平台勒令关闭,资本市场小幅预冷。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从2013年进入发展快车道,2014年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到2016年,监管逐渐趋严,政策监管空白区红利逐渐消失。
作为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创业者、普惠金融的实践者,我认为,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虽然收缩了监管空白区红利,但就好比“瑞雪兆丰年”,大雪来临,杀死了害虫,也为来年丰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自己互金创业实践来看,监管之下的市场远没有想象中那般悲观玛瑙湾平台去年12月上线,上线不到一年,累计注册用户79万,累计投资30亿,平均日交易额2000万,远超我当初对今年的期望值。常言道,“棍棒底下出孝子”,合规发展,拥抱监管,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时刻坚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原则和底线,真正从用户受益角度出发,平台才能健康持续发展,这个时代才能显现出它的伟大和慷慨。
以上。
四、金融支持企业纾困指导意见?
金融支持企业纾困的指导意见:面向上城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期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银行、泰隆银行、宁波银行等11家银行联合提供总额度不低于100亿元的优惠信贷支持。
五、如何解读最近新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我还板砖吧,这是我刚写的一篇文章,直接搬过来得了
上周六,央行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这次“互金指导意见”的发布,整个行业一片叫好,可以肯定的是,《指导意见》对于行业的发展是整体利好的。但是,对于大多数的P2P平台经营者来说,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未来将会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政策的落地,规定的出台,现有的平台将会有比较大比例被淘汰。
银行存管或成最高门槛
对于银行存管,相信很多行业的从业者自己都没有搞清楚,存管和托管的区别。显然,银行迟迟不接网贷托管,一直想要撇开的就是托管的责任,对于P2P行业来说,其债权端业务做的本身就是次级债市场,银行提供托管服务显然风险过高,银行是不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的。
但是,存管就不一样,根据最近的“指导意见”来看,银行负责存管,客户的资金存管账户接受独立的审计并向客户公布审计结果。看似严格的存管制度,其实就相当于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但是,托管就不一样了,托管需要银行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银行来说,现在没必要来做这样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存管虽对资金的管理力度不如托管账户,但是和银行合作也绝非易事。前面我也提到了,整个P2P行业本身做的是次级债市场,外加上处于行业的初期阶段,风控流程尚未成熟。仅仅是和银行合作的风控审核这一关,相信就会有一半以上的平台无法通过。因为对于银行来说,与P2P合作,本身需要承担的最大风险是道德批判的风险,国内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成熟的投资人,一旦平台跑路,平台投资人很容易就把矛头转向存管银行。对于这样的风险,银行应该很早就意识到了,所以放弃了托管而选择提供存管。但是,利用存管撇清责任关系,短期内也未必能得到大众的认同。
纯信息中介,或引发行业模式的大调整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首先,当前很多公司自己既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又扮演了项目方的角色,并没有完全定位为纯中介性质。那么,这样也就意味着,未来不合规的平台需要转型,平台和项目业务进行拆分,或者和小贷担保等机构合作,走通道模式。但是,通道模式一方面大平台会压低融资成本。比如,有利、人人贷这样的平台,他们给投资人的收益比起其他中小平台往往会低很多,也就意味着他们的融资成本会更低。在选择和渠道合作的时候,议价能力就越强。
另一方面,在细分领域有垂直优势的平台又把握了资源优势,就会使得部分没有在自己细分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丧失议价能力。以车贷领域的微贷网、房贷领域的多赢金融为例,虽然他们在融资成本这端不具备优势,但是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却把握了资源优势。未来垂直细分的同时也会引发更激烈的竞争,必定会淘汰一大批平台。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很明显就是针对平台提供的本息担保服务而设立的。在行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之初,绝大多数的平台都以提供本息担保来争取客户,这也一定程度上帮助一些刚成立的中小平台赢得了早期客户的信任,但是未来去担保化后平台又该如何赢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呢?多赢金融的朋友也提到过,他们的项目虽然都有房产抵押,但是实际上投资人更看重平台是否担保,但是考虑到未来政策落地去担保化,多赢金融已经有预见性的逐渐转型,正在建立以风险备付金的模式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这也是本次《指导意见》所倡导的风险保障机制。相信,风险备付金模式未来将会是去担保化后的主要风险保障模式。
技术门槛,也将会使得部分平台被撵出网贷行业
整个网贷行业的技术水平,在目前来看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很多平台都是花十万块左右买一套系统上线,然后自己在修修改改,平台就上线了。万能的淘宝上甚至出现了几千块就能买到一套源码的网贷系统,但是,对于从事资金业务的行业,现有的行业技术水平是远远不能够达标的。系统安全对于一个有资金交易需求的网站来说,其安全性是重中之重。若不重视,未来将会成为行业的最大问题。相信具体的监管细则出台以后,会对技术提出一定的要求,很多平台将会因为技术不达标的问题被淘汰。
《指导意见》发布到监管细则出台,相信还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
《指导意见》的发布,仅仅是第一步,和很多其他政策一样,指导意见到政策真正落地,都需要一个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最终监管细则的出台,相信会有一到两年的时间,这就为网贷平台留足了调整的窗口期。能调整模式的平台赶紧调整平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调整的,就做好清算准备。
本身,《指导意见》发布,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净化行业环境,会使得部分不合规的平台倒闭,而真正做事的平台,想要长久发展的平台,紧紧抓住窗口期,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监管政策,才是当前平台的重点工作,也是平台能够长远发展的第一前提条件。
六、央行征求意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会对哪些领域产生影响?
p2p行业现在越做越大,对银行有一定威胁。现在意见说互联网金融只能是传统金融的补充,那么意味着其发展会受一定限制。好的方面是,p2p不可以肆无忌惮的发展,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一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二是鼓励各地区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三是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是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这里转一篇我们平台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对指导意见的解读。文中也谈了此《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对P2P行业的影响。
正文:
指导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也对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敲响了警钟。
纪宜彤表示,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
松紧适度,鼓励发展
纵观《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本着“松紧适度”的态度,并对该行业的主要业态予以业务界定和监管划分,以为后续的分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供制度性规划。
纪宜彤:所谓的“松”,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行政服务、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中,在资本补充方面,《意见》表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在税收方面,《意见》首次明确,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设定业务红线,规范发展
在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设定业务红线必不可少。《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也从行业准入、资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共赢社一直注重投资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站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站及其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共赢社近期与国内保险行业巨头阳光保险集团签订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协议,为用户资金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共赢社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凭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经验,为共赢社及其平台上投资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进一步提升共赢社的风控能力,更加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和资金安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托管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赢社从创立之初就与银行开展合作,在第三方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分业监管,明确职责
根据《意见》的界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纪宜彤: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严格界定或将加速行业洗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待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面临转型。《意见》总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朝着小微、普惠的方向发展,一些服务大客户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的网络借贷)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限制。共赢社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积极寻求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理念,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纪宜彤表示,互联网金融尽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但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是不能改变的,最终都要落实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一政策重点上来。这才是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期许。
九、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原文?
1. 指导意见明确绿色金融的概念和重要性,强调了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 绿色金融是一种以环境、社会和治理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同时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发展和环保的双赢。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3. 绿色金融对环保事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发展绿色金融才能逐步解决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的发展可以拉动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企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4.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具体步骤应包括资金支持、创新产品、法律法规、人才培训、信息披露、金融市场建设等方面。需要建立绿色金融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管框架和标准,建立透明和可信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和评价体系。同时对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的培训和知识普及。
5. 绿色金融已经成为潜在的全球性转型的重要手段,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的有益效果。各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必须共同努力,加强合作,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十、刚出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对P2P行业有哪些影响?
大都是意料之中,和之前的监管思路也是一致的。
比较让人疑惑的是第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按照原来的理解,资金不能进入p2p公司自己的账户,所以大多数比较正规的p2p公司都是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解决资金划转的问题。但是第十四条的意思似乎是p2p公司要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通过这个监管账户解决资金划转和结算问题。如果真是这么理解,那变动就大了。当然,最受影响的还不是p2p公司,而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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