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4-02-13日讯: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负责管理和储存大量的金融资产,同时也要维护投资者和客户的信任。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是一个行业内部自律的准则,它涵盖了诸多方面,如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这些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从业人员秉持诚信、透明和公正的价值观,以及对客户和机构负责任。
道德原则
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始终遵循以下道德原则:
- 诚实守信:我们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待客户、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保持真实、准确的信息。
- 保密:我们应严守客户和机构的隐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和信息。
- 公正:我们要保持公正和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并确保公正处理交易。
- 勤勉尽责:我们应当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尽全力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保证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 遵循法律法规:我们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职业道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 专业行为:我们要秉持专业的行为准则,不断提升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
- 独立性和中立性:我们要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不受个人或外部利益干扰,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交易。
- 诚信:我们要以诚信为本,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欺诈、侵占或伪造行为。
- 远离利益冲突:我们要避免利益冲突的产生,并及时报告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
- 适当披露:我们应当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行为规范
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我们要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 风险管理:我们应当有效管理风险,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
- 合规性:我们要合规经营,确保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 员工培训:我们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风控意识。
- 社会责任:我们要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落实需要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只有坚守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才能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时刻牢记这些准则,并将其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中。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怎么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一、科学制定经营计划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经营计划时未充分考虑市场发展状况,过分强调竞争排名,经营计划指标脱离实际,大幅超过机构的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以及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时将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
二、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内部业务条线部门在向下分解经营计划和考评任务时,计划越分越大,任务越压越重,层层加码,导致基层分支机构面临较大考评压力,经营行为扭曲,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预算与绩效考评的精细化管理,在向下级机构分解考评任务时,充分考虑其经营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及经营特色,合理确定考评要求。
四、禁止商业贿赂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 )基本准则的要求?
禁止商业贿赂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公平竞争基本准则的要求。
五、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核心是?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诚实信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六、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素质?
1. 对新鲜事务的好奇心和钻研心,严谨的逻辑,这个逻辑不是书本上的公式和符号,而是商业运作中的逻辑和社会常识,举例:一个卖家在和你交往的前两个回合就给你报出他们称为的最低价,这种行为你的第一直觉不应该“轻易相信”。
2. 专业知识:
必要的会计知识和公司法务知识。还是上面这个例子,在你直觉不相信那是最低价时,你需要找到证据来证明你的直觉,例如对方在捏造自身现有的企业资源,比如本来只有2000万身价,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捏造出4000万身价,你一定要学会如何去从报表中闻到一些毛病,并从股东结构中了解谁是真正的卖家。极有可能当你面谈生意的只是2、3号股东,这个2、3号股东找你借钱是为了套现出局。
3. 快速总结能力:
各种投行和FUND都会有形成尽调报告的过程,一定在报告中要有关键的总结。这些是常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4. 性格:
从内在讲,我见过有一定成绩的投行人,都是非常AGGRESSIVE的,这个不一定非得侃侃而谈或外向的人,关键是职业心态非常积极,有时为了一个小小的问题会熬夜很晚,亦或花许多精力去深入调查,直到弄清真相,应该说这是作为一个优秀banker与项目的一种相互吸引,缺乏这份吸引,许多内在的问题只能浮于表面,最终极可能酿成项目失败或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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